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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確認發通知的機關後,第二步要確認自己被傳喚的身分,如果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可能是告訴人、被告、證人等不同身分;如果是法院,則有可能是原告、被告、證人或參加人等,要確認自己被通知到庭的身分,才能正確的知道自己要準備的事項。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前總經理韓國瑜被檢舉的「菜蟲案」、現任總經理吳音寧被控的「贈菜及贈酒案」,今早10點30分首度他字案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吳音寧,庭訊長達三小時,下午吳音寧結束庭訊後表示,對於外界的疑問、檢方訊問,都已做清楚的交待,相信事實很快就可以還原,謝謝大家的關心。 ,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不起訴處分)。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而不得作為證據的問題;辯護人一般會坐在被告右後方;偵訊完成後書記官會把筆錄印出讓你確認等等,將此等偵訊流程稍微說明,有助於當事人降低焦慮,並且避免錯誤。 ,但是有些書記官(或調查官或偵查佐)還是有可能因為某種理由告訴你偵辦方向的,就看你或你的律師如何有技巧的詢問了。 地檢署可能由檢察官親自訊問,或由檢察官發交予檢察事務官訊問,最後再經調查結果而由檢察官為最後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為偵查終結。 3、倘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律師鄭文龍先對部分輿論批評他們打拖延戰、媒體又大作文章表達不滿,但對於扁的訴訟權利又不能不顧,為避免外界揣測,只好壓縮扁的基本權利,由於律師前天占據一整天的發言時間,檢察官無法表示意見,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認為律師團得了便宜還賣乖,發言反擊。 至於,社會所關心,法院應尊重人權,不能強令抱病之被告到庭應訊,甚至於讓身體仍然不適之被告,推著病床到法庭應訊,這都是頗為爭議的作法。 不過,法條規定為「應」停止審判,倘本案被告僅有一人,法官自無斟酌之空間,當應停止審理程序。
意思、要件一次看非常上訴是一種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特別救濟途徑。 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 以第一審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 §281,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依據刑事訴訟法 §37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 而委任律師的好處是,律師能從經驗中提前模擬出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讓被告先預演回答內容,放心出庭陳述。 檢察官會以「問答方式」詢問被告,被告要注意回答完整清楚、答話速放慢,並留意書記官筆錄內容的文字是否符合被告原意。
三、現今書記官之出身具法律專業訓練專長者,約為三分之一。 法務部長年未考拔具法律專長,能充分理解案件進行之人員充任記錄書記官。 書記官電腦鍵打速度,未能普遍達到可順利記錄庭訊要點之要求。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出的「法務部於檢察機關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調查報告,李復甸在報告做以上表示。 可以,但要注意的是,「和解」僅能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刑事的部分是無法撤回的,檢察官如果發現罪證具足,依然會依法起訴。 但是,知道對方提告的內容,對將來進行答辯絕對有很大的幫助,若檢察官省略這一部分,被告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詢問對方提告的內容。
四、筆錄之製作重在真實客觀,非檢察官之工具,亦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滿意。 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之唯一方法。 監察委員李復甸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詢問應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的唯一方法,法務部應籌謀改善之道。 坊間有謠言,法院的通知不要理會就沒事了,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縱然覺得對方是亂告、或是事情很小,還是會建議本人應該要到庭,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管是偵查或是審理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會被拘提、通緝的。 然而,雙方和解並當庭遞交和解書,能讓檢察官考慮是否願意再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而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 有一些告訴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型的訴訟,被告可以在偵查庭當中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 實務上也很常見被告在偵查庭當中提出和解,接著就直接當庭簽妥民事和解書、大事化小。
此案為共同被告之一吳淑珍到庭後,發生身體不適之情形,法院仍可斟酌情形(例如:被告之一通緝中,一直未緝捕到案),就其他到庭之被告繼續審理、調查證據,進行判決,不受被告之一不能到庭之影響。 法官、檢察官遠距訊問鑑定人、使用通譯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對遠距訊問之證人、鑑定人行詰問、詢問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書記官有依法獨立製作筆錄之權責,但目前檢察官整理被告之供述,命書記官打字,侵害刑事訴訟法程序中,問、錄分屬之制衡機制。 一、依刑事訴訟法真實發現主義與直接審理主義之立法精神,本不應以偵查程序中被告的簽名筆錄,作為審判中不爭執之證據。 偵查中筆錄無被告簽名之必要,更無理由成為審判之直接證據。 收到開庭通知,先不用緊張,第一步要先把手上那張通知單看清楚,寫在最上面的通知機關是法院還是地檢署,如果是地檢署發的,一定是跟刑事案件有關,而且是在偵查階段;如果是法院的發的,則還要另外分辨刑事、民事或是家事。 偵查庭通常一個月開 1 次,少則開 1~2 次,如果是小案件,約莫 1 小時內就會結束。
而通常在我詢問調查官姓名後(不論調查官是否告知其姓名),發現接下來的偵訊氣氛都會變得比較和緩。 一般性侵案件,被告係為滿足己身性慾,故通常係以性器插入並最後射精為主,實務上曾有案例是被害人主張性侵,卻跟檢察官說被告只有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並未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為之,法官最後認為性侵卻僅止於指插,實不合理,因而判被告無罪。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兒童年紀之認知,容易有現實與想像混淆之情況,此部分可於適當時機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加以進一步佐證被害兒童指訴內容之憑信性甚低。 猥褻幼童罪被害人經常說行為教師在教室猥褻她,但是猥褻地點教室不論上課或下課均屬眾目睽睽之場所,此時只要證明此一眾目睽睽之事實,即可造成法官無罪之心證。 ,會產生很大的阻礙,因為你連基本資訊都說不知道,那犯罪的核心問題或資訊,檢調人員也就沒有必要告知你了。 因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依「諮詢及委任須知」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事務所會依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謝謝。
如果真的需要陪同,依法只能由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陪同,也就是請偵查庭律師來陪同偵訊。 指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程序上訊問當事人後,認為無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或罪證不足,命當事人於偵訊後可逕自離去。 例如:檢察官認為當事人與此案並無重大關連後,便下令予以飭回。 2.某次因為內線交易案,調查員詢問被告:「你有無在消息公開前,就去買賣某某公司股票?」,這時我立即協助被告跟調查員釐清問題,什麼叫消息公開前?
阿喆抽空回到老家,打開信封發現是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傳票」,通知他要在指定時間到地檢署開「詐欺偵查庭」,從沒遇過這種事情的他,突然感到非常慌張且不知所措……。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被告事實上已經逃亡,而經通緝後逮捕到案,或依照具體個案之情形,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而有逃亡的可能性,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避不到案,反而積極辦理離境事宜。 太過嚴重,這時我會詢問在場調查官姓名,這時調查官會知道如果不當訊問太過份,事後是會被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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