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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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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一)國有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辦理出售,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租期得為20年。 如屬國有建築改良物或國有建築改良物連同國有非公用土地,租期得為5年,租期屆滿時,經主管機關認定仍為原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以下簡稱原必要用途使用)者,得予續租。

﹝1﹞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解除租約時,除出租機關許可之增建或改良部分,得由承租人請求補償其現值外,應無償收回;其有毀損情事者,應責令承租人回復原狀。

﹝1﹞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2﹞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1﹞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於前項期限內其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 81 條及第 eighty 條)。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茲准行政院秘書長89年8月30日台89財字第25558號函示略以:上開本院86年5月26日函中關於國有土地部分,請本於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主場核處,合先敘明。 惟該等土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尚應取得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又其興辦事業總面積如達十公頃以上者,並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始得辦理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 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在未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前,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列管,於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3年6個月,洽相關主管機關確認申購人是否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 如經確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請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塗銷預告登記,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申購人如於上述期間屆滿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貴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塗銷預告登記,經貴署所屬分支機構查明並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後,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六)前述併計鄰接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1﹞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thirteen 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或經營。 第 21 點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產定期檢查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管理作業,應一併查核,如有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應予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第 15 點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經管理機關核定完成報廢者,財產管理單位應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買回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加註代碼「1E14:出售後未於一定期限內利用須原價買回不動產」控管。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本草案內容多係針對現行實務運作情況與法令規範不相符者,檢討修正現行國有財產之管理制度與機制調整,對國有財產的靈活運用有很大的幫助,其立意應予以肯定,此部分爭議較小。 此外,草案內容尚包含目前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之建制(增訂第9條之1「國資會條款」),擬將該跨部會任務編組之委員會賦予法源依據。 因涉及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未來之法律地位、功能、組織與權限等之法制化,此部分各界爭議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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