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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又本件並無其他目擊證人或物證足以補強被害人指訴被告涉有強制猥褻,應認被告並無涉及強制猥褻行為,告訴人之指訴實屬無稽。 無論你是刑事案件當中的告訴人、被告或是證人等身分,很可能在開偵查庭之前就已經到警察局做過筆錄。 那麼「做完筆錄一定會開偵查庭嗎?」如果檢察官認為顯然沒有犯罪事實,也可能直接簽結或是做出不起訴處分。 有關刑事案件是否起訴,只有檢察官有權力,警察或偵查佐(及調查官)都沒有權力,所以應訊時即便警察對你充滿質疑的態度,你不用太擔心,因為將來案件的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根本與偵查員警無關。 不過這並不表示去警局應訊時,可以草率隨便,因為「案重初供原則」,所以在警局偵訊反而更應該小心謹慎,否則到了檢察官那邊,光是檢察官問你,為何你在警詢時供稱:「我在公司走廊經過她時好像有不小心碰到她的屁股」(性騷擾案件),你就很容易陷入百口莫辯了。 雖說尊重檢調人員偵查程序主導很重要,然而很多時候被告相關程序上的權益,或者實體上問題,律師既然在場應該要適時向檢調人員來提出或主張,否則律師全程在場陪訊不發一語(經筆者瞭解,好像是常態),是很容易讓被告更加孤立無援。
而通常在我詢問調查官姓名後(不論調查官是否告知其姓名),發現接下來的偵訊氣氛都會變得比較和緩。 一般性侵案件,被告係為滿足己身性慾,故通常係以性器插入並最後射精為主,實務上曾有案例是被害人主張性侵,卻跟檢察官說被告只有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並未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為之,法官最後認為性侵卻僅止於指插,實不合理,因而判被告無罪。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兒童年紀之認知,容易有現實與想像混淆之情況,此部分可於適當時機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加以進一步佐證被害兒童指訴內容之憑信性甚低。 猥褻幼童罪被害人經常說行為教師在教室猥褻她,但是猥褻地點教室不論上課或下課均屬眾目睽睽之場所,此時只要證明此一眾目睽睽之事實,即可造成法官無罪之心證。 ,會產生很大的阻礙,因為你連基本資訊都說不知道,那犯罪的核心問題或資訊,檢調人員也就沒有必要告知你了。 因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依「諮詢及委任須知」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事務所會依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謝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或者檢調人員對當事人剛剛已經回答過的問題,一再詢問時,也可以嚴肅的提醒檢調人員,這個問題我的當事人已經回答過了,不相信您可以聽錄音(偵訊時現場都要錄音)。 目前訴訟案件當事人對於法庭活動,只能委請訴訟代理人於庭訊三天後,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閱電子筆錄,且只能取得擇要記載的筆錄;司法院因此規劃善用e化設備,未來庭訊結束後,任何一位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化理人等提出聲請,法院都會迅速提供透過數位技術全程錄音的庭訊光碟。 故陪同偵訊(簡稱「陪偵」)係指凡刑事偵查過程中,於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過程中,若有需要律師陪同偵查之意思,經由律師陪同偵訊,得事先較為了解自己之權利及義務,更避免因不必要說錯話或受不良引導而影響自己權益,故建議若有前述偵訊必要,應由律師陪同,以確保權益。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所以當事人在應訊前,本人會特別提醒當事人要小心檢察官的誘導訊問,如果不確定的事情,千萬不能勉強回答,另外對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也必須要小心核對,才能確保不會因會一時緊張而說錯話讓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而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 羈押庭則為審核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審查,一般而言於刑事偵查中,係由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或逃亡之虞者,會聲請羈押,最後再由法官審理後核定。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六、檢察官資訊環境改善方案小組會議,認為可能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建請法務部宜再審慎評估。 應從改進檢察官開庭程序著手,讓當事人能詳閱筆錄並充分表達意見、尊重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職權。
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大部分的民眾都極少走進法院或地檢署,因此當遇到不得不的去開庭的狀況時,往往會不知所措,甚至聽信謠言,選擇不予理會,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有鑑於此,本文特別介紹開庭最重要的五件事情!
(五)開庭後,對於檢察官諭知採尿或飭回等事項之被告,應注意確實依 報到單諭知事項,慎重確實處理;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 ,應注意人犯安全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 續處理。 (六)為維護偵查庭安全,遇有不明人士或當事人家屬於庭外時,應委婉 請其至民眾等侯區或為民服務中心等處,必要時通知政風室、法警 長及副法警長處理。 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警長 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 (七)遇有在押人犯開庭,應隨時提高警覺,如知有愛滋病或肺結核等傳 染病之人犯,應戴上口罩,且應先於點名單上註記,並於開庭前備 妥口罩,再次提醒檢察官,以利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使用。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 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法警室 刑事報到處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 查庭應訊。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據悉,檢調接獲舉發,吳音寧以業務推廣名義,買下7噸左右的蔬菜送往溪州鄉,被告發貪汙,台北市議員也質詢指出,北農的業務推廣費用中,竟出現60瓶價值各約3000至5000元的洋酒,送到民進黨台北市黨部的狀況,希望檢調查明。 」,聲音之大,連調查官的長官都從走廊另一頭走過來關切,看到長官過來,我更是將音量提高,最後只見該名調查官被長官耳提面命後,繼續偵訊,後來偵訊也發現該名調查官客氣很多。 侵佔罪的前提是被告對他人之物具有持有關係,因此如果可以證明被告對他人之物並無持有關係,自然就不會構成侵佔罪。 因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故實務上除非洩漏行為明確,否則被告可否認有洩漏工商秘密行為,蓋一般要證明工商秘密之洩漏行為,並非易事。 不是在現場都不講話,因為這樣太明顯了,而且請相信我,你一個人在現場是挺不住的,三兩下檢調人員就會讓你滔滔不絕一直講的。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 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時,此時告訴人有充裕時間逃離現場,一般情況下必定抓住機會就逃跑,所以實務上也曾有案例,因為告訴人遭性侵後被告熟睡,但告訴人卻未逃離現場,法官認為不合理,最後被告也被判無罪。 由前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可知,被告必須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的行為,這時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沒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被告就可高枕無憂了。 ,但到市調處一般都是團體作戰,除了同時對同案被告分開偵訊室同時做筆錄,並以他方筆錄質疑你的筆錄內容,另外,偵訊現場除了一位詢問、一位打字的調查官以外,經常也會從其他偵訊室跑來調查官一起參與,狹小不到兩坪的偵訊室只要多一位調查官,被告的壓力指數肯定就會直線上升。 法律圈是很小的,因此不管到市調處、廉政署或地檢署,稍微與檢調人員閒聊一下或牽一下關係,都會發現彼此有共同朋友或關係,把距離拉近後,偵訊過程也比較有機會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法律權利或偵訊待遇。 筆者執業6年多,承辦的訴訟案件量並不多,但卻經常遇到「庭訊錄音帶遺失」、「錄音帶已經聽不到任何聲音」的情形。 雖然,我已經不記得當天開庭的情形,但為「尊重司法」,還是得撥冗跑一趟法院。
關於偵查庭被告是否該請律師,會涉及到個人經濟狀況、案件複雜程度等多個面向,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律師在偵查庭過程中,能如何幫助被告」,方便大家判斷。 到了地檢署報到以後,可能會在「偵查庭」或「詢問室」接受詢問;差別只在於「偵查庭」是由檢察官發問,而「詢問室」則是由檢察事務官進行發問。 有部分提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除了法律上的公道以外,也很希望看到被告的「和解誠意」;和解誠意並不單單是指金錢的賠償,更多時候可能是一句道歉或是悔改的意思。 在偵查庭當中因為被告道歉,而讓告訴人撤銷告訴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假如偵查庭開完之後,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有可能需要再開偵查庭補證據;而如果有「偵查庭原告未到、被告未到」等狀況,也很可能需要再偵查,這種情況就稱為「再偵查」。 到偵查庭向法警報到:收到通知的告訴人、被告雙方(或證人)都必須要出席偵查庭,建議可以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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