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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收集证据? 法院 行政诉讼法 举证 法律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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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是从证据种类静态分析转向证明过程动态分析。 目前的证据审查尚停留在证据种类审查即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如何审查阶段,这是一种传统的静态分析进路,我们应转向证据推理动态分析进路。 就证据调查分析而言,可将其分为审前证据调查分析和审判证据调查分析。 前者,包括侦查、监察、检察证据调查分析,律师取证调查分析,证据保管链条分析等;后者,是指审判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二者都需要运用证据推理方法,但前者以溯因推理为主,兼用归纳推理、准演绎推理等方法;后者以归纳推理为主,兼用溯因推理、准演绎推理等方法。

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 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相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第二十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时移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与案件相关的意见或者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 首先建立证人适格制度,明确界定证人的范围,对证人的资格应作重新规定:凡是对案件事实有关亲身感受的、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都有证人能力,均有义务出庭作证。 结合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出庭作证,应由其本人亲笔书写或以口陈述笔录的形式作证,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1、正在接受教育的中小学生;2、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特殊岗位无法离开;4、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5、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6、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但是,“概括”对归纳推理而言,“必要却危险”。 一是必要,即归纳推理离不开概括,需要用概括对证据进行解释,作出常识性推理;二是危险,因为在社会“知识库”中,从科学定律到直觉、成见、印象、谚语、推测或偏见等,不同概括有不同的可靠性等级。 事实认定者依据可靠性程度不同的概括进行推论,就决定了其结论的盖然性。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个体户老板打工受伤的由该个体户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请求该个体户老板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个体户老板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给个体户老板打工受伤,可以获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若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裁判要旨】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只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就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即只需怀疑其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还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 如刑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民事、行政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 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上述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过材料清单,一方面是明确需要向客户搜集相关材料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客户能够高效、准确的搜集相关案件材料;另一方面,也能最大程度地从客户角度挖掘该证据材料的信息,并且能够在最开始避免后期出现证据瑕疵的问题。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争议发生后,很多当事人或代理人因认为“行政诉讼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空转”,不愿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问题。 实际上,根据某铁路法院内部的统计,近年来政府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日益升高,行政诉讼显然不是“走形式,走过场”。 一个证据对要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或者说其与待证的要件事实有无相关性,不能由立法者预先设定一套证明力规则来套用,只能由事实认定者依据“逻辑和一般经验”作出判断。 可信性是证据值得相信的特性或可被相信的程度。 它既可指证人证言值得被相信的特性和程度,又可指实物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由于文件可以伪造、货币可以假冒、图像可以错误标记、血液样品可以混合,所以,证据并不必然具有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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