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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宇專欄 如何要回你該拿的錢訴訟經驗簡要分享 李宗哲 律師
法律顧問

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至於案由,指的是民事案件的類型,基本上是法院依據原告起訴的事實所做的歸類,但原則上案由的類型對訴訟程序並不會有影響。 法院受理訴訟,並且確認原告已經繳完裁判費之後,原則上就會寄出開庭通知。 開庭通知可說是大部分人在進入訴訟時所收到的第一份法院文件,一般開庭通知的格式大致如下圖。 最常見的是調解成立後,可以要求告訴人必須撤回告訴,在刑事層面上會相對好處理。 況且對某些被告來說,求取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有時候比金錢支出來得重要很多。 由於法院調解必須經雙方接受條件才會成立,當一方未到場時,雙方自然無從達成共識,調解便不成立。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迄至本書完稿的民國106年9月初,筆者已擔任八年的法官,除前兩年在民事簡易庭外,後六年均在刑事庭,包括在桃園地院刑事審理庭一年,以及在臺北地院刑事審理庭一年、刑事審查庭四年。 調解成立,跟訴訟上和解有一樣的效力,也就是跟拿到勝訴判決是一樣的,對方如果不按照調解條件履行,當事人可以拿調解筆錄,直接對對方強制執行,不必再進行訴訟。 當事人聲請調解或移付調解後,法官就會訂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到法院來,通常會由法官選任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等進行到了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時,法官就會到場,協助當事人作成調解筆錄。 當事人間的糾紛,都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起訴前強制調解案件,也必須先行調解,故法院調解在訴訟過程中占有重要角色,若能調解成立,就可大幅紓解案件量,也能讓當事人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儘速解決紛爭。

調解不成立,原則上對於法院訴訟程序的認事用法不生影響。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不會因為刑事案件進行而停止民事時效的進行,如果時效快消滅還沒有處理好,就會建議另外起訴。 四、刑事告訴代理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要幫你妻子去開庭的話,要寫委任狀,這個地檢署的服務中心應該會有空白的表格。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三類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如果進行訴訟程序,對當事人、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及勞力等,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金錢及勞力。 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除了可以由當事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之外,有一些民事糾紛類型,法律也明定這些案件,在起訴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強制調解事件」。 聲請調解比進行訴訟簡易許多,當事人只要按照規定繳交費用,並在書狀上表明聲請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雙方發生爭執的事實經過、爭執點在那裏,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有二個時間點,在起訴之前,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調解,起訴之後,雙方如果都同意,法官也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事件就跟著終結。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一) 若企業已取得前開執行名義(包括支付命令、調解或和解成立筆錄、確定判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另需繳納強制執行聲請費即請求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9 、若法官就相關事實、證據均已請雙方提出,雙方亦已無證據再請求調查,原則上法官即可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判決宣判期日。 於判決宣判後,企業約可於 2 周左右收到判決書。 若任一方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可於收到判決書後 20 天內上訴至二審。 若確定判決的主文為:「被告應給付 ○○ 元予原告,暨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時企業即可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 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 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予以請求;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起訴應繳的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聲請人每一塊錢都能充分利用,經濟又實惠。 以爭議標的金額99萬元的清償借款事件為例,聲請調解只須繳納1,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要繳納10,790元的裁判費。 標的金額900萬元的案件,聲請調解只須繳納3,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則要繳納90,100元的裁判費。

這邊講的調解是指尚未提告的情況,所以一定要注意請求權的時效,避免調解的時間過久,結果案子已經過了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的時間了。 法官確定心證之後,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然後定宣判期日。 所以通常言詞辯論終結的時候,就是法官心證確定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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