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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二)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判決確定後,固不應任意爭執,但仍有容許救濟之例外,故稱「非常救濟程序」,以區別確定前之上訴、抗告等通常救濟程序。 有別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除了再審之外,尚有非常上訴。 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於刑訴法再審編並無相應規定,因此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途徑之區分,實務向來採取「事實違誤」和「法律違誤」之二分法,即前者依再審救濟,後者則循非常上訴救濟。 現今司法院對於第二審上訴理由採法定上訴理 由制,卻沒有第二審設置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對於 辯護人能力加以限制,與檢察官上訴權及法院上訴理 由審查權相較,造成審檢及被告三方權利不一致,違 反武器平等原則與對被告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 5、 不利益變更禁止:為避免被告畏懼上訴,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但有例外:一種是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另一種雖只有被告提起上訴,但上級審以原審適用法條不當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則上述兩種情形,上審級可以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度。
4、 審級:簡易判決處刑之上級審是原法院之刑事合議庭。 例如: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審是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對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級審是台灣高等法院。
而從司法院 提供的司法統計數據上看來,由於維持率(亦即駁回 上訴)的比例從五成增加到七成五,成功讓二審及三 審的案件量下降,已朝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邁進。 上訴要有理由,如果上訴後沒有在期限內說明理由的話,法院會駁回上訴。 而且理由必須是「具體理由」,也就是要指出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如果只有空泛、抽象的說判決有不當、不公、量刑過重……等,上訴會被駁回。 舉例來說,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有成立和解或調解,第一審來不及審酌的話,就可以用這個當作理由,請求二審法院從輕量刑。 但出於人力時間等資源有限、避免法院案件過多等考量,法律限制部分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而且除非是原本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被告的父、母)、配偶,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獨立提起上訴。
請問洪律師:我去年八月一日與前夫離婚,以最後月經推算,受胎日應為8月中,但我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所以在36週未滿37週生產因未滿302天,所以得以前夫為父親本人也提起否認訴訟。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依你所述,你是在離婚後才懷孕,而且小孩較早出生,建議向當初的婦產科醫生調病歷資料,証明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懷孕,就不會有通姦訴訟的困擾。 二、另外你也可主動與你前夫聯絡,告知他此種情形及要提否認子女訴訟的事,事先告知他,較能取得他的諒解,也減少他提告的機會。
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布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號)設有「非常上告」。 審級利益指當事人實質上受有多數審級之保障,亦即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所設計之審級制度,所得享有之多次請求法院為判斷之利益。 1.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再審及第三人撤銷判決程序,係欲除去一已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方法。 王兆鵬說:「所謂的二審上訴權,對於貧者、愚者 而言,似乎成為無法實踐的虛無權利。人人皆享有上 訴權,唯獨貧者、愚者無之?(註6)」黃國昌也批評: 「一個在訴訟法的形式要求,於實際操作上竟成為法院剝奪人民訴訟權之利器(註7)」。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 峯正更是痛批,這種改革是「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 革」(註8),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 刑事訴訟有不少的眉眉角角,專業度較高,而刑事訴訟對被告而言,涉及到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利益,事關重大。 所以若不幸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時,千萬不要輕忽有關的程序和細節、要多作功課,必要時仍然要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免影響到自身的權益。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理由必須說明,原判決哪個部分違背法令,或是違背法律的原則,不能單獨只對事實爭執。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 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因為如果僅就上述這樣的問題,被駁回的原因可能有不只一種,除了上面說過的『訴訟種類問題』,還有一種是『時間問題』,若超過判決書上所載的上訴期限,那麼被直接駁回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但同時,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若不服簡易庭判決,原則上上訴到二審之後即為終結,是沒有辦法再繼續上訴的。 我國的民事案件分為「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民事案件基本上會以『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的多寡』來區分,若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經雙方同意,或因為標的金額比較小、性質比較單純,可能可以適用「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來進行。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本書由資深法官親撰,將各式疑難之上訴審訴之聲明涵括作規畫,並加以類型化,可於目錄中查出所需之上訴審訴之聲明,作為您寶貴之參考資料。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亦即此時應由該他人就「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已見」負舉證責任,始稱允當。
3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5-1條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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