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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訊3小時 吳音寧:已清楚交待、很快可還原事實 政治 自由時報電子報
律師

,所以當事人在應訊前,本人會特別提醒當事人要小心檢察官的誘導訊問,如果不確定的事情,千萬不能勉強回答,另外對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也必須要小心核對,才能確保不會因會一時緊張而說錯話讓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而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 羈押庭則為審核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審查,一般而言於刑事偵查中,係由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或逃亡之虞者,會聲請羈押,最後再由法官審理後核定。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六、檢察官資訊環境改善方案小組會議,認為可能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建請法務部宜再審慎評估。 應從改進檢察官開庭程序著手,讓當事人能詳閱筆錄並充分表達意見、尊重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職權。

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律師在場最重要的功能了,因為偵訊筆錄是當事人到調查局接受偵訊最終的結果,也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的重要資料更是將來法院審理的呈堂證供與重要依據,因此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最後審閱筆錄的過程是非常重要,有經驗的律師也知道如何與當事人(被告)配合修改對其不利部分之筆錄。 然而以元霖案為例,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據此,亦為合法修改筆錄之重點。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而通常在我詢問調查官姓名後(不論調查官是否告知其姓名),發現接下來的偵訊氣氛都會變得比較和緩。 一般性侵案件,被告係為滿足己身性慾,故通常係以性器插入並最後射精為主,實務上曾有案例是被害人主張性侵,卻跟檢察官說被告只有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並未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為之,法官最後認為性侵卻僅止於指插,實不合理,因而判被告無罪。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兒童年紀之認知,容易有現實與想像混淆之情況,此部分可於適當時機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加以進一步佐證被害兒童指訴內容之憑信性甚低。 猥褻幼童罪被害人經常說行為教師在教室猥褻她,但是猥褻地點教室不論上課或下課均屬眾目睽睽之場所,此時只要證明此一眾目睽睽之事實,即可造成法官無罪之心證。 ,會產生很大的阻礙,因為你連基本資訊都說不知道,那犯罪的核心問題或資訊,檢調人員也就沒有必要告知你了。 因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依「諮詢及委任須知」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事務所會依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謝謝。

然而,假設法院為了讓案件有個水落石出,令被告排除萬難到庭應訊,而被告到庭應訊之陳述意識也非常清楚,即使是躺在病床上,法院違反程序規定,應停止程序而未停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條文中規定有: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本報台北訊】台北地院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連續開庭,先前兩天開庭過程分別長達十和十三小時,考驗審、檢、辯三方體力。 陳水扁昨天九時四十分一開庭就表示,一晚沒睡、早餐沒吃非常疲倦,連續三天開庭受不了,認為已是疲勞訊問。 審判長蔡守訓裁示改至十四時三十分再開庭,讓陳水扁在法院候審室休息。 檢察事務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詢問證人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六、遇科技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院、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二、偵查庭維護,應由總務科負責整潔工作,檢查維修偵查庭錄影、錄音
及警鈴設備;資訊室人員應使電腦系統處於正常堪用狀態。

兩年多前,筆者得知可以聲請交付光碟,乃嘗試於某案件中聲請錄音光碟,以了解實際運作流程。 豈料,該案所衍生之另案,承審法官於數月後調閱當時之錄音紀錄,卻已消磁。 4、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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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警局偵查佐在偵訊被告時說,如果你再不坦承的話,今天就要把你直接移送地檢署讓檢察官複訊,當時我在場,馬上就表示:「沒問題啊,複訊就複訊,案件有罪無罪又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最終是要法官判決才算數,但如果你再威脅被告的話,等檢察官複訊時,我會如實跟檢察官報告!」,然後偵查佐就不敢再提移送地檢署複訊一事了。 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當事人,很重要取決於法院實務的見解,因此搜尋法院目前就本案相關「有利」實務見解並提供給檢察官就非常重要。 過去開庭就經常第一次開庭見檢察官對當事人有誤解或偏見時,爾後提供「有利」實務見解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態度就有所轉變,甚至提醒當事人要調查有利證據,最後也讓當事人不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問完問題做完筆錄就會讓你回去,但也有可能像「李宗瑞」一樣,符合羈押要件(串證、逃亡、重罪、反覆實施犯罪)就被當場羈押了,就算不被羈押,也要預防被具保,這時事先準備一些現金以便具保就有需要了。

也有很多人好奇「筆錄完多久開偵查庭呢?」答案是數周到數個月不等。 筆錄做完以後,警方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來決定是否起訴。 時間可能依據案件量多寡來決定,如果檢察官手邊待消化的案件多,又或是警方找不到嫌疑人是誰,都可能影響到中間這段等待期間的長短。 (證人不得請律師),這時我就異議說:「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且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被告應可拒絕作證,加上被告根本無能力區辨哪些作證內容對己不利」,檢座聞後,只得讓我在場陪同被告繼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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