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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四、筆錄之製作重在真實客觀,非檢察官之工具,亦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滿意。 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之唯一方法。 監察委員李復甸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詢問應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的唯一方法,法務部應籌謀改善之道。 坊間有謠言,法院的通知不要理會就沒事了,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縱然覺得對方是亂告、或是事情很小,還是會建議本人應該要到庭,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管是偵查或是審理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會被拘提、通緝的。 然而,雙方和解並當庭遞交和解書,能讓檢察官考慮是否願意再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而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 有一些告訴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型的訴訟,被告可以在偵查庭當中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 實務上也很常見被告在偵查庭當中提出和解,接著就直接當庭簽妥民事和解書、大事化小。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瞭解問題的重點何在。 目前有很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常被害人會以遭強制猥褻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證明,作為曾遭強制猥褻之證據,但實務上已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原因,係由被害人單方向診治醫師口述,性質與告訴人之指訴相同,並不能當作強制猥褻犯罪之補強證據。 倘若A女指控被告施以強制猥褻屬實(被告否認),於案發後A女必會產生憤怒、害怕、不悅等負面情緒,並表現在A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A女並會與被告保持距離,不會加被告為Line好友,且A女會畏懼被告,不敢或不願與被告一對一於隱密之公司走廊碰面接受禮物,亦不會答應下一次的吃飯邀約。 是以,被害人A女於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並未有異常言行或強烈憤怒不滿反應,A女上開言行舉止顯有異於一般強制猥褻被害人之事後反應,依經驗法則,顯見告訴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律師在場最重要的功能了,因為偵訊筆錄是當事人到調查局接受偵訊最終的結果,也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的重要資料更是將來法院審理的呈堂證供與重要依據,因此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最後審閱筆錄的過程是非常重要,有經驗的律師也知道如何與當事人(被告)配合修改對其不利部分之筆錄。 然而以元霖案為例,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據此,亦為合法修改筆錄之重點。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這時我就異議說:「報告檢察官,假設問題,且電子郵件帳號是否屬於被告,與系爭郵件是否為被告寄發,應屬二事!」,檢座雖露不悅,但也不再堅持問這個問題。 縱使被告有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委任關係,且進一步違背其任務,但如果沒有造成本人財產或利益的損害,自然也就不構成背信。 所以實務上曾有案例是,告訴人主張遭被告性侵,然卻對被告身體有無任何特徵表示沒印象,但實際上被告大腿上有大面積刺青,告訴人卻未發現,顯違常理,最後被告亦是獲判無罪。
關於偵查庭被告是否該請律師,會涉及到個人經濟狀況、案件複雜程度等多個面向,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律師在偵查庭過程中,能如何幫助被告」,方便大家判斷。 到了地檢署報到以後,可能會在「偵查庭」或「詢問室」接受詢問;差別只在於「偵查庭」是由檢察官發問,而「詢問室」則是由檢察事務官進行發問。 有部分提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除了法律上的公道以外,也很希望看到被告的「和解誠意」;和解誠意並不單單是指金錢的賠償,更多時候可能是一句道歉或是悔改的意思。 在偵查庭當中因為被告道歉,而讓告訴人撤銷告訴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假如偵查庭開完之後,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有可能需要再開偵查庭補證據;而如果有「偵查庭原告未到、被告未到」等狀況,也很可能需要再偵查,這種情況就稱為「再偵查」。 到偵查庭向法警報到:收到通知的告訴人、被告雙方(或證人)都必須要出席偵查庭,建議可以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確認發通知的機關後,第二步要確認自己被傳喚的身分,如果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可能是告訴人、被告、證人等不同身分;如果是法院,則有可能是原告、被告、證人或參加人等,要確認自己被通知到庭的身分,才能正確的知道自己要準備的事項。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前總經理韓國瑜被檢舉的「菜蟲案」、現任總經理吳音寧被控的「贈菜及贈酒案」,今早10點30分首度他字案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吳音寧,庭訊長達三小時,下午吳音寧結束庭訊後表示,對於外界的疑問、檢方訊問,都已做清楚的交待,相信事實很快就可以還原,謝謝大家的關心。 ,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不起訴處分)。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雖然實務上認為被害人事後轉述不能當作證據,但是轉述過程的神情及態度表現仍然可以當作證據,不過,即便被害兒童轉述時神情緊張,亦可評論為兒童易受父母情緒影響,此乃父母情緒投射結果,並非兒童實際被害所生之緊張情緒。 、告訴人於案發後仍接受被告餽贈禮物、告訴人事隔過久(如六月以上)才提告等均與常情不符等,證明被告並無猥褻行為。 因性騷擾刑事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告訴人需要在知悉犯最後六個月內提告,這時如果可以主張告訴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告,那被告就可放心了。 ),要把我請出去, 我就說你沒有這個權力,我是合法行使辯護權,這是我的當事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你不能剝奪,後來調查員就變的比較客氣了。
也有很多人好奇「筆錄完多久開偵查庭呢?」答案是數周到數個月不等。 筆錄做完以後,警方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來決定是否起訴。 時間可能依據案件量多寡來決定,如果檢察官手邊待消化的案件多,又或是警方找不到嫌疑人是誰,都可能影響到中間這段等待期間的長短。 (證人不得請律師),這時我就異議說:「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且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被告應可拒絕作證,加上被告根本無能力區辨哪些作證內容對己不利」,檢座聞後,只得讓我在場陪同被告繼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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