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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違背一己良知良能而混淆前述事實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四)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另外,二審通常不會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中,所以各自委任律師提出上訴雖然會因各自支出律師費用造成實際上的支出增加,但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在此順便說明。 二、被上訴人的附帶上訴是依附上訴人的上訴程序,因此,於上訴人撤回上訴或是上訴不合法時,原則上附帶上訴就為因為失所附麗而失效力,但是附帶上訴具備上訴的要件者,視為獨立的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 也就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有上訴時,此時雙方都是上訴人,雙方都有可能對一審敗決判決為部分上訴,於二審時再為擴張上訴聲明,此時另一方所提附帶上訴,法院就必須加以審理,而不能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的主張。 對於司法院急欲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不論是 官方、學者或是民間,沒有不賛同的;畢竟直筒式的 訴訟制度,導致案件一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斷 的「上沖下洗」,對當事人,甚至對於國家資源的利 用,無異都是折磨。 但是,只因為立法院至今仍無法 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也沒有配套制度給予被告辯護權 更多的保護,就利用條文作擴張解釋,在沒有對人民 說明的情形下,擅自為有利於己的解釋,這樣的司法 無法獲得人民信賴,是可以想見的。 其實官方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能藉此將「覆審 制」改為「事後審制」,也就是二審不用把案子重審 一次,而必須基於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以及上訴人 的上訴理由做進一步調查,藉此達成司法院一直致力 的「速審速決」'「破除直筒型審級結構」之目的, 進而完成「金字塔型理想之訴訟制度」。
謀法律解釋之統一:上訴審制度具有由上級法院統一決定某法律概念及解釋方向,使下級法院得一體遵循。 謀裁判本身之正確:上訴制度具有糾正下級審法院錯誤之認事用法過程,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徹底實現之目的性。 但到二審時,因為一審已經決定了訴訟標的跟它的價值,上訴時會直接以此為標準徵收訴訟費用,因此提起上訴後,法院會很快就告訴你要繳多少訴訟費用。 當然在二審終有可能在擴張或變更訴訟標的,訴訟費用如果因此有變動,在宣示判決前法院會再次裁定訴訟費用額度,告訴上訴人要不要補繳。 關於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可參照: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一文。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據報載,檢察總長江惠民於受訪時表示,現行非常上訴制度,除最高法院以決議限縮只有「對被告有利」之情形才能提起非常上訴,並不合理之外,就法律規定非常上訴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之部分,亦有不同意見。 對此,最高法院回應,非常上訴是對於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其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適用,若提起非常上訴無條件限制,將使非常上訴成為「第四審」,有違訴訟經濟。 又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固不能限制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權,但最高法院受理後仍會審酌案件所涉法律見解是否具原則上之重要性,倘無即會駁回非常上訴。 一、 有關檢察官遲延收受裁判,致發生是否於上訴期間合法上訴之爭議,遭人詬病由來已久。
至於被害人、告訴權人不服該判決,則需具備理由向檢察官請求上訴,由檢察官判斷是否具備上訴理由後,再由檢察官提起上訴。 相較於上訴第二審沒有說明上訴理由,會被法院駁回,上訴第三審如果沒有說明上訴理由,雖然不會因此被法院駁回上訴,法院仍然會依法審判;但案件走到這一步,對當事人而言事關重大,自然還是盡可能的指出第二審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供第三審法院參考。 若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若是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 如果是簡易案件,雖然第一審判決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做出,上訴到第二審仍然是在地方法院,只是變成合議庭來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有一些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案件最終只到第二審判決就會確定;舉例而言,較常見的竊盜罪及詐欺罪;或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例如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毀損罪……等。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如果在開庭或宣判時曾經用言詞表明要提起上訴,還是要記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否則如果只有口頭表示要上訴,不具有上訴的效力。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提起訴訟跟上訴的流程跟技巧相當複雜,一個不小心就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結果,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來進行協助,避免自己不小心陷於不利的境地,甚至本來會贏的訴訟也打到輸掉喔。 而案件如果一開始就委由律師來處理的話,除了可以確保案件進度、訴訟策略朝我們的期待方向發展外,也能藉由律師的專業,為你爭取到訴訟中的最佳利益。
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想成立互助會以取得周轉用資金,但時有所聞互助會遭檢方起訴違法吸金罪之情形,想請問洪律師,什麼情況下會成立本罪呢?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銀行法關於違法吸金罪之處罰規定,訂於第125條,至於構成該罪之成立要件,則須回歸同法第29條、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以為判斷(條文請見後附的參考法條)。 一般而言,較容易產生爭議之要件為:「何謂收受存款業務」、「不特定多數人之判斷」及第29條之1擬制收受存款中,所謂「顯不相當」之認定。 二、一般而言,民間互助會不易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情況通常係因被認定「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依第29條之1規定擬制為收受存款。
這份調查報告在今年年1 月作成,司法院會如何回應,我們拭目以待。 民間司改會查覺到這極度隱密,卻又危害人民訴 訟權甚大的狀況,於2009年4月間向監察院陳情,經 過9個月的調查,監察院於2010年1月作成厚達140頁 的調查報告,認為高等法院的作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 訴訟基本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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