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Notes - notes.io |
律師事務所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依地方制度法36條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財產處分之職權;同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4 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
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第 17 點國有不動產奉准移交他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並將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接管機關,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
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1﹞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解除租約時,除出租機關許可之增建或改良部分,得由承租人請求補償其現值外,應無償收回;其有毀損情事者,應責令承租人回復原狀。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 茲准行政院秘書長89年8月30日台89財字第25558號函示略以:上開本院86年5月26日函中關於國有土地部分,請本於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主場核處,合先敘明。 惟該等土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尚應取得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又其興辦事業總面積如達十公頃以上者,並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始得辦理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 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在未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前,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列管,於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3年6個月,洽相關主管機關確認申購人是否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 如經確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請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塗銷預告登記,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申購人如於上述期間屆滿前已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貴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塗銷預告登記,經貴署所屬分支機構查明並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後,由貴署所屬分支機構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列管督導。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統一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統一訂定之。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二、查林口特定區範圍內都市化地區為配合整體開發,其公地處分禁令暫緩解除一案,前經行政院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台(六六)內字第二Ο四Ο號函示有案。
﹝1﹞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1﹞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1﹞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電腦需具備網路連線功能,課程第一次觀看需連線網路,並使用帳號密碼認證以執行授權(課程開始前會另行寄送帳號密碼),之後觀看則不需再認證。 ◆可授權2台電腦播放(電腦作業系統建議Windows 7以上及MacOS 10.11以上版本),讓您可以機動性地、於沒有網路的地方觀看課程。 針對大型商品(包括:大型家電、家具床墊、健身按摩器材、車類...等),我們將於完成收款確認後,一天內〈不含例假日〉將會有專人與您確認相關配送細節等的聯繫。
1、新學林網路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取貨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退換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辦理,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5、執行買回時退還之價款不加計利息,如有抵押權尚未塗銷者,則應扣除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Website: https://www.attorneytaiwan.com/
|
Notes.io is a web-based application for taking notes. You can take your notes and share with others people. If you like taking long notes, notes.io is designed for you. To date, over 8,000,000,000 notes created and continuing...
With notes.io;
- * You can take a note from anywhere and any device with internet connection.
- * You can share the notes in social platforms (YouTube,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etc.).
- * You can quickly share your contents without website, blog and e-mail.
- * You don't need to create any Account to share a note. As you wish you can use quick, easy and best shortened notes with sms, websites, e-mail, or messaging services (WhatsApp, iMessage, Telegram, Signal).
- * Notes.io has fabulous infrastructure design for a short link and allows you to share the note as an easy and understandable link.
Fast: Notes.io is built for speed and performance. You can take a notes quickly and browse your archive.
Easy: Notes.io doesn’t require installation. Just write and share note!
Short: Notes.io’s url just 8 character. You’ll get shorten link of your note when you want to share. (Ex: notes.io/q )
Free: Notes.io works for 12 years and has been free since the day it was started.
You immediately create your first note and start sharing with the ones you wish. If you want to contact us, you can use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channels;
Email: [email protected]
Twitter: http://twitter.com/notesio
Instagram: http://instagram.com/notes.io
Facebook: http://facebook.com/notesio
Regards;
Notes.io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