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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有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同條第三條規定: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瞭解問題的重點何在。 目前有很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常被害人會以遭強制猥褻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證明,作為曾遭強制猥褻之證據,但實務上已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原因,係由被害人單方向診治醫師口述,性質與告訴人之指訴相同,並不能當作強制猥褻犯罪之補強證據。 倘若A女指控被告施以強制猥褻屬實(被告否認),於案發後A女必會產生憤怒、害怕、不悅等負面情緒,並表現在A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A女並會與被告保持距離,不會加被告為Line好友,且A女會畏懼被告,不敢或不願與被告一對一於隱密之公司走廊碰面接受禮物,亦不會答應下一次的吃飯邀約。 是以,被害人A女於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並未有異常言行或強烈憤怒不滿反應,A女上開言行舉止顯有異於一般強制猥褻被害人之事後反應,依經驗法則,顯見告訴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確認發通知的機關後,第二步要確認自己被傳喚的身分,如果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可能是告訴人、被告、證人等不同身分;如果是法院,則有可能是原告、被告、證人或參加人等,要確認自己被通知到庭的身分,才能正確的知道自己要準備的事項。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前總經理韓國瑜被檢舉的「菜蟲案」、現任總經理吳音寧被控的「贈菜及贈酒案」,今早10點30分首度他字案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吳音寧,庭訊長達三小時,下午吳音寧結束庭訊後表示,對於外界的疑問、檢方訊問,都已做清楚的交待,相信事實很快就可以還原,謝謝大家的關心。 ,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不起訴處分)。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若程序已經進入審理是否要羈押之情況,則情況已經非常危及及嚴重,概若法院認定有羈押必要者,則嗣後起訴之機率極高,則於偵查中再為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大幅降低,未來進入第一審而獲判有罪之機率也極高,故於羈押庭時更應審慎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一)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二)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3分鐘了解拘提概念拘提分為五種類型,指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場所接受訊問的意思。
,所以當事人在應訊前,本人會特別提醒當事人要小心檢察官的誘導訊問,如果不確定的事情,千萬不能勉強回答,另外對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也必須要小心核對,才能確保不會因會一時緊張而說錯話讓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而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 羈押庭則為審核犯罪行為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審查,一般而言於刑事偵查中,係由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或逃亡之虞者,會聲請羈押,最後再由法官審理後核定。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六、檢察官資訊環境改善方案小組會議,認為可能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建請法務部宜再審慎評估。 應從改進檢察官開庭程序著手,讓當事人能詳閱筆錄並充分表達意見、尊重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職權。
,這才是最大的一塊拼圖,綜合前述大中小拼圖,整個犯罪圖像才稍具雛形,律師此時才得以初步研判辯護策略該如何走,以及答辯狀應該如何下筆及具備哪些內容。 ,此種問題很容易讓當事人不知不覺就落入檢調人員的問題陷阱去,此時律師亦應勇於提出異議,而不是只是坐在後面抄筆記。 有時為了爭取反應時間,檢調人員雖然問你東,但是如何有技巧的回答西,卻不被發現,也是很重要的回答訣竅。 這是事前準備很重要的一環,比如說在現場應訊時,律師所說的話或作的動作代表什麼意義,都要事前跟當事人說明清楚,並培養彼此默契,就如同棒球投手與捕手間的暗號一樣,搭配得宜才能克敵致勝。
而不得作為證據的問題;辯護人一般會坐在被告右後方;偵訊完成後書記官會把筆錄印出讓你確認等等,將此等偵訊流程稍微說明,有助於當事人降低焦慮,並且避免錯誤。 ,但是有些書記官(或調查官或偵查佐)還是有可能因為某種理由告訴你偵辦方向的,就看你或你的律師如何有技巧的詢問了。 地檢署可能由檢察官親自訊問,或由檢察官發交予檢察事務官訊問,最後再經調查結果而由檢察官為最後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為偵查終結。 3、倘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律師鄭文龍先對部分輿論批評他們打拖延戰、媒體又大作文章表達不滿,但對於扁的訴訟權利又不能不顧,為避免外界揣測,只好壓縮扁的基本權利,由於律師前天占據一整天的發言時間,檢察官無法表示意見,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認為律師團得了便宜還賣乖,發言反擊。 至於,社會所關心,法院應尊重人權,不能強令抱病之被告到庭應訊,甚至於讓身體仍然不適之被告,推著病床到法庭應訊,這都是頗為爭議的作法。 不過,法條規定為「應」停止審判,倘本案被告僅有一人,法官自無斟酌之空間,當應停止審理程序。
至此,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偵查程序供述之任意性、真實性等之抗辯,終於更有空間。 日前周刊報導,律師陳思默陪同當事人開偵查庭時,因為在庭抄寫筆記,被當庭改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強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抄錄聽聞內容為執行職務正當範疇,檢方粗暴對待,應予以嚴正譴責。 不論刑事、民事程序,開庭的時間通常不會很長,法官或檢察官都希望可以在有限的時間裡面,能快速了解陳述的內容,也最討厭從盤古開天開始陳述的當事人,因此開庭前,應先準備資料整理,並將預備陳述的重點整理好,如果有證據,也應該一併整理準備,幫助法院能更迅速順利了解狀況。
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律師在場最重要的功能了,因為偵訊筆錄是當事人到調查局接受偵訊最終的結果,也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的重要資料更是將來法院審理的呈堂證供與重要依據,因此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最後審閱筆錄的過程是非常重要,有經驗的律師也知道如何與當事人(被告)配合修改對其不利部分之筆錄。 然而以元霖案為例,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據此,亦為合法修改筆錄之重點。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意思、要件一次看非常上訴是一種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特別救濟途徑。 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 以第一審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 §281,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依據刑事訴訟法 §37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 而委任律師的好處是,律師能從經驗中提前模擬出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讓被告先預演回答內容,放心出庭陳述。 檢察官會以「問答方式」詢問被告,被告要注意回答完整清楚、答話速放慢,並留意書記官筆錄內容的文字是否符合被告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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