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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再加上,法律規範的內容極為繁雜,律師的專業正是在茫茫法海中找出對案件最有幫助的條文規範,確保我方提出的主張都有打在正確的點上,而不是亂槍打鳥、一股腦把查到的法條全部丟出來大鍋炒。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該具備律師資格,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就必須找律師來擔任。 但代理人為地政士,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申請書已載明得協助補正或駁回領回紙本文件之登記助理員資訊(含姓名及統一編號),可由登記助理員經核驗身分後簽章領回。 (二)輸入申請資料產製書表:輸入相關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 如有其他應檢附文件,除符合得於申辦系統上傳附件(影像檔或電子檔)情形者外,紙本附繳證件之提交,應配合於申辦系統產製並列印紙本附件清單附案,以利勾稽。
網路申請案件經收件審查,因補正而需修正原申請內容,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得僅於該等文件簽章修正外,如於申辦系統線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人及代理人均應重新電子簽章。 (三)計收規費:案件已網路繳費或以其他方式預繳者,收件後應配合開立規費收據。 未繳費或經核算已繳數額不足,得先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二)案件收件:收件人員接獲應予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網路申辦流水號匯入案件收件資料,確認後辦理收件,收件後即開始案件處理程序。 二、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不得以切結方式聲明非以地政士身分執業。
又就會計師、律師與聯合代理比較,委任會計師、律師或委任聯合代理其訴訟效率及訴訟結果皆無顯著影響。 訴訟代理制度之目的係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達訴訟資源經濟。 本研究藉由贈與稅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探討不同訴訟代理人專業背景對贈與稅行政訴訟之訴訟效率及訴訟結果之影響,並就訴訟代理人人數多寡,及隨訴訟代理人執業年資長短,是否有不同之影響。 故告訴代理人得由告訴人自行選任,地檢署、法院並無准駁代理之權力,但畢竟在處理案件、出庭臨機應變上,律師具有經驗和專業,還是建議委任律師為宜。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告訴代理人並沒有規定代理人的身分資格,而其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部分,都有明定應委任律師。
(一)全程網路申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 為執行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以下簡稱網路申請案件),優化地政線上服務,以達簡政便民並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 於同一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超過二件者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 最新法規條文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並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的住處,或者自己住處並不方便收信,就可以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
一、查「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第1項所明定,復查本部訂定之「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填寫說明、填寫範例」其中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第欄委任關係均未規定應加列委任時間。 三、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 訴訟畢竟是一門高度的專業,舉凡訴訟策略如何制定、如何由法官的問案與對方的主張研判現況、如何應付訴訟與法律糾紛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等等,律師都能比一般人更快、也更準確地做出判斷與反應。
申請專利需依照專利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一般民眾可能須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各項專利申請,智慧財產局於局網刊載「代理人資訊」,內容為近3年內於智慧財產局有代理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清單(包括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及律師等3種身份),包括身份種類、證書號、事務所名稱、姓名、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提供民眾選擇代理人之參考。 六、 從事不動產相關業者(如不動產經紀業、建設公司‧‧‧等)、一般金融機構(如銀行、合作社‧‧‧)等、及人民團體(如農會、漁會‧‧‧等),委由其員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但如基於土地管理業務之需要,委由員工代為申辦所屬土地鑑界、複丈、分割、合併、更正、住址變更、地目變更、基地號變更、書狀換(補)給及更名等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登記案件,因其權利人皆同一主體,則不受件數限制。 民事訴訟畢竟是一個勞心勞力的過程,一個審級動輒歷經好幾個月,期間必須搜集證據、整理案情、研究法律規定與法院往例、回應法官的提問以及對手的質疑,開庭日還必須排開行程特地到法院。 因此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與訴訟相關的全部事務。 以敘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透過專業訴訟代理人之協助,可增加進入實體審查機會,其中又以委任律師較容易進入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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