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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凡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予建檔統計,以利爾後之稽核與查證,如發現代理人所簽註之切結有不實情事者,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 另以迴歸分析結果,專業訴訟代理人未顯著影響訴訟天數及訴訟結果。 另就會計師與律師相比較,顯示委任會計師較委任律師顯著具訴訟效率,然訴訟結果委任會計師與委任律師無顯著不同,表示會計師較律師適合擔任贈與稅行政訴訟代理人。
一、查「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第1項所明定,復查本部訂定之「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填寫說明、填寫範例」其中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第欄委任關係均未規定應加列委任時間。 三、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 訴訟畢竟是一門高度的專業,舉凡訴訟策略如何制定、如何由法官的問案與對方的主張研判現況、如何應付訴訟與法律糾紛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等等,律師都能比一般人更快、也更準確地做出判斷與反應。
又就會計師、律師與聯合代理比較,委任會計師、律師或委任聯合代理其訴訟效率及訴訟結果皆無顯著影響。 訴訟代理制度之目的係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達訴訟資源經濟。 本研究藉由贈與稅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探討不同訴訟代理人專業背景對贈與稅行政訴訟之訴訟效率及訴訟結果之影響,並就訴訟代理人人數多寡,及隨訴訟代理人執業年資長短,是否有不同之影響。 故告訴代理人得由告訴人自行選任,地檢署、法院並無准駁代理之權力,但畢竟在處理案件、出庭臨機應變上,律師具有經驗和專業,還是建議委任律師為宜。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告訴代理人並沒有規定代理人的身分資格,而其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部分,都有明定應委任律師。
張文郁,2013,論民事訴訟之律師強制代理,月旦法學雜誌,第212期,30-32。 黃文琪,2004,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結果與問題之研究-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轄為例,淡江大學會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法理、立法例及國情分析,會計研究月刊,第256期,92-99。 柯格鐘、江彥佐、黃詠婕、羅文廷,2008,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專題研究計畫—稅捐規避案件中課稅與裁罰問題之研究,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 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最大的差異在於,通譯是由法院指定,而輔佐人則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帶入法庭。 (二)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並檢具具體事證(如是否設有執業處所、招牌、刊登廣告、印製名片或其他明顯事證等)。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簽註切結下列事項: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若非取得開業執照之地政士或律師,亦可代理他人辦理案件,但會有次數的限制。 非地政士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與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二、為因應國有土地承購人委託「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理申辦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請配合 出具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之證明。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後,法院原本要寄給當事人的通知與文書,就會統一改寄給送達代收人。 如果當事人因為身心障礙、瘖啞、年紀大了等緣故,導致無法充份理解他人的言語、或是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可以在法官的允許下,偕同輔佐人一起出庭,擔任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溝通橋樑。 這裡涉及本文前面提到的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圈選「並有」代表給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反之圈選「但無」就代表不給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 但如果是原告在起訴時就一併提出的委任狀,因為此時法院根本還沒開始分案,當然就不會有案號、股別或案由,那麼這個欄位留白即可。 (一)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
八、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 如經處予罰鍰者,應函知所轄登記機關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網路申請案件如有應發還(給)文件,應於申請書敘明至管轄登記機關領取或郵寄到家。 自行領取者,領件對象及相關程序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郵寄到家者,應檢附足額郵資,如有賸餘,登記機關應將賸餘郵資隨同寄回。 (二)非全程網路申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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