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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所以在調解庭發言時,倒是可以不用太過戰戰兢兢,因為就算說錯話,對方也不能拿這些發言來當作對你不利的證據。 原則上,開庭的所需時間大約會落在15分鐘至40分鐘之間。 但這不能一概而論,開庭所需時間還是會隨著法官的提問,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表達而有伸縮。 尤其如果該次庭期有要問證人的話,那麼開庭時間就很有可能會拉得更長。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為了擴大這個制度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又作了第二次的修正,讓當事人在第二次的訴訟進行中,也可以經由兩造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
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法官得於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七、檢察官送請調解之案件,其調解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書報知鄉鎮市區公所時,同時將調解結果回復地檢署。 其為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者,並請告訴人填寫撤回告訴狀,連同撤回告訴狀送回地檢署。 第 30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另需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計算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另外,想跟大家介紹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 調解委員作成的決定送請法官審核,經過法官核定後,就被視為調解已經成立。 所謂的「強制調解事件」,是指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要先經由法院調解,因為這些類型的民事糾紛,性質上是比較適合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先行調解,看看糾紛能不能因此解決,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會剝奪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如果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一開始就先表明沒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案件還是可以按照原來的訴訟程序進行的。 「鄉鎮市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民事調解成立並且由法院核定以後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刑事調解內容如果涉及和解金、賠償金,也可以拿去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80條也是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
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 在司法體系中,八年的法官資歷其實並不算長,但是筆者於任職期間,幾乎每日、每庭均在思考為手上案件調解的可能性,並努力地加以實踐,這段期間不斷地「從做中學」,甚至於「從錯中學」,就刑事調解多少也累積了一些經驗及心得。 為了自己所熱愛及懷抱期望的司法,筆者乃不耑寡陋、野人獻曝,願將這些經驗及心得呈現為本書的內容,希冀能收拋磚引玉之效。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7月12日的節目中,跟大家介紹了法院調解制度,大家對法院調解的好處、調解的程序,以及調解委員的選任及特色等等,應該有了初步的認識,今天我們將作進一步的探討,讓聽眾朋友可以更加了解調解制度。 小強主張小美欠他10萬元不還,並握有小美簽下的借據為證。 小美主張那張借據沒有效力,兩人為此爭執不下,並由小美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
案件當事人依法可以委任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能是律師,也有可能是當事人的親人、員工等等。 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因經辦移付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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