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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
举例而言(详见下图《材料清单及填写说明》):在材料清单内注明客户需要明确证据的来源、是否有原件等关键因素,同时还给客户和律师预留说明栏目,便于沟通证据内容。 一是利用问题清单,可以为进一步挖掘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线索和路径。 通过问题清单,一方面可以向客户核实已有证据材料的来源、真实性以及证据材料内容的理解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已有证据材料进一步挖掘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打一场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官司,当事人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本人的调查取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起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收集证据的行为也需要在一些条条框框下进行,是要受到约束的。
即使是与该案无关的第三人似乎也没有理由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遭到打击报复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予以协助。 故而本来是法律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却形同虚设了,当取证遭到对方拒绝时,只能使用些地下手段取证,比如:偷拍、窃听、陷阱取证,或求助私家侦探等等。 这些地下手段往往因为于法无据,可能侵害公民隐私或其他权利,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最终导致辛辛苦苦收集到的证据,被法院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了,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样将大大影响到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但证据从来不会从天而降,需要律师想方设法、绞尽脑汁地去收集。 本文在界定收集证据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实务角度出发谈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以及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被保全的房子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应在申请人主动解除保全或保全到期后进行买卖。 (四)执法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记录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并随卷归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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