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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此外,也要謝謝協助審稿的林志忠律師、陳明律師、陳孟秀律師、翁國彥律師及林仲豪律師。 理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承辦多件重大金融案件、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證券交易法案件、公司治理及經營權爭議等事件。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法組碩士,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晨心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也請容我借用這個機會,感謝一直支持我所有工作(包含刑事辯護)的妻子有子。 而且,為了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辯護的形象,我也毫無忌諱地對諸多學說、見解提出批判。
演講結束後我有幸邀佐藤律師共進午餐,近距離與佐藤律師對談。 經由對談,除了原先的敬業與使命感外,對佐藤律師的印象更增加了嚴謹二字,對這位異國前輩益生敬佩。 最初的結緣,是為他與菅家利和(足利事件冤罪被害者,該案是日本經典的洗冤案例。在2010年3月再審宣告無罪時,3位法官起立向菅家先生道歉的畫面,透過媒體報導廣為世人知曉,佐藤律師是救援該案的辯護人)合著的《冤罪》乙書在臺灣的譯本撰寫後記文〈冤案的公式〉。 但在讀這本書時,對佐藤律師在字裡行間流露出的敬業精神與使命感,特別是在決定救援後,對當事人不離不棄的責任感,心中共鳴不已,景仰再三。 麥特強調,對於所有證據都應存有懷疑的態度,科學證據需要再次被檢驗,以確立其信度及效度。 麥特提醒,這是因為,科學本就包含不確定性,但在法庭中,科學證據卻很容易被認為是「絕對」的鐵證,如果輕信,就很容易出現錯誤。
任何人皆不應以本網站所刊登內容或資料為依據,就其所遇到之問題或情形決定採行(或不採行)任何法律行動。 我們對於任何人因使用本網站或依賴本網站所刊登內容或資料所導致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調查局的詢問過程,往往比警察局,又或者比起檢察官處要詳細繁複許多。
本文係以刑事辯護權應否提高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的觀點切入,對於各國的相關規定作一比較,並且對於我國現行規定的辯護制度加以分析、探討,進而提出對於辯護制度之充實、改進方向,以確實落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刑事程序上應有權益之保障。 本文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為導論,由辯護制度之源由導引到辯護制度之意義與目的。 第三章為刑事辯護權,從規範保障必要性到辯護權之運作規範加以分析,並以速訂法律扶助法之必要及我國法律扶助法草案之立法例與各國相異處及共同問題加以比較。 第四章則介紹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從偵查中辯護問題分析、偵查中辯護制度之沿革來檢討我國偵查中辯護制度,並就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中辯護制度相關之規定及我國審判中之強制辯護制度、偵查中與審判中辯護制度之差異加以探討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適用之必要。
土耳其強震已造成超過1萬5千人死亡,台灣搜救隊挺進土國重災區阿德亞曼(Adiyaman),今(9)日傳來第一個好消息,歷時5小時的救援行動後,於當地時間8日晚間8時許成功救出一名受困的女子。 因當地天氣非常寒冷,搜救隊員只好自己砍柴生火取暖,還有災民送來土耳其烤餅。
刑辯窮途之路,雖然「窮途」二字看似是在「唱衰」,但其實卻是勉勵刑事辯護律師必須要持續精進,因為刑事辯護律師就如同身在法庭的戰場之上一般,應該要為你的當事人窮盡所有途徑—但這些途徑不能只是看到,而要有那個技術去做到。 【主題演講】強化科學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之別【閉幕致詞】司法與科學之間:審判與科學的基本思維差... 麥特建議,在評估個案時,必須先問自己兩個問題:「我需要挑戰司法科學證據嗎?」、「我能夠挑戰司法科學證據嗎?」。 這兩個問題可以幫助自己避免被其他的證據證詞所左右,建立自己的一套處理模式。 在演講開始之前,麥特先行表明,他理解台美兩國之間司法制度與實務必然有極大差異,但他仍然期待透過這場分享,能夠為台灣相關改革帶來些許啟發。 瑞斗(Matt Redle)前檢察官帶來「刑辯律師應該知道的司法科學」主題演講。
「無辜的被告,要是在法庭裡孤軍奮戰,恐怕蒙冤不得昭雪。被告縱使有罪,也恐怕未必罪當其罰」,而辯護人的出現,就是要讓被告能夠理解到,「自己並非孤立無援」,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應該要組成這樣的團體。 律師不應該僅是「謀生的職業,更是志業」,這樣才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實現正義。
本編論文研究範圍係以刑事辯護權應否提高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的觀點切入,對於各國的相關規定作一比較,並且對於我國現行規定的辯護制度加以分析、探討,進而提出對於辯護制度之充實、改進方向,以確實落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刑事程序上應有權益之保障。 一開始調查局的詢問人員會進行人別詢問,即確定當事人是通知書中所傳訊之人。 一般來說,會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或者戶籍資料等等。 接著就會告知可以聘請律師,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即便是一般性的流程與問題,筆者通常也會和當事人說明清楚,因為越熟悉瞭解訊問的流程,就能越減少當事人緊張的程度,避免或減輕因緊張而回答不出來或者誤回答對自己不利的事證之情形。 針對「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與「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雖是法律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調查局一開始訊問的時候也會告知,但一般當事人並無法透過這樣幾秒鐘儀式形式的告知而深刻的了解其中的內容,更遑論洽當的運用此法律上賦予的權利。 他們代表被指控犯罪的人,幫助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選擇,為自己的指控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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