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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或刑事辯護」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 【方登法網】刑事辯護專欄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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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發通知的機關後,第二步要確認自己被傳喚的身分,如果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可能是告訴人、被告、證人等不同身分;如果是法院,則有可能是原告、被告、證人或參加人等,要確認自己被通知到庭的身分,才能正確的知道自己要準備的事項。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前總經理韓國瑜被檢舉的「菜蟲案」、現任總經理吳音寧被控的「贈菜及贈酒案」,今早10點30分首度他字案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吳音寧,庭訊長達三小時,下午吳音寧結束庭訊後表示,對於外界的疑問、檢方訊問,都已做清楚的交待,相信事實很快就可以還原,謝謝大家的關心。 ,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不起訴處分)。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有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同條第三條規定: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

關於偵查庭被告是否該請律師,會涉及到個人經濟狀況、案件複雜程度等多個面向,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律師在偵查庭過程中,能如何幫助被告」,方便大家判斷。 到了地檢署報到以後,可能會在「偵查庭」或「詢問室」接受詢問;差別只在於「偵查庭」是由檢察官發問,而「詢問室」則是由檢察事務官進行發問。 有部分提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除了法律上的公道以外,也很希望看到被告的「和解誠意」;和解誠意並不單單是指金錢的賠償,更多時候可能是一句道歉或是悔改的意思。 在偵查庭當中因為被告道歉,而讓告訴人撤銷告訴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假如偵查庭開完之後,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有可能需要再開偵查庭補證據;而如果有「偵查庭原告未到、被告未到」等狀況,也很可能需要再偵查,這種情況就稱為「再偵查」。 到偵查庭向法警報到:收到通知的告訴人、被告雙方(或證人)都必須要出席偵查庭,建議可以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三、現今書記官之出身具法律專業訓練專長者,約為三分之一。 法務部長年未考拔具法律專長,能充分理解案件進行之人員充任記錄書記官。 書記官電腦鍵打速度,未能普遍達到可順利記錄庭訊要點之要求。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出的「法務部於檢察機關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調查報告,李復甸在報告做以上表示。 可以,但要注意的是,「和解」僅能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刑事的部分是無法撤回的,檢察官如果發現罪證具足,依然會依法起訴。 但是,知道對方提告的內容,對將來進行答辯絕對有很大的幫助,若檢察官省略這一部分,被告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詢問對方提告的內容。

吾人認為,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法院,既然僅承認自己所為之錄音、錄影,且也不同意當事人自行錄音、錄影,則應自行承擔妥善保管之義務。 如錄音、錄影紀錄遺失、消磁等狀況層出不窮,除應確實追究保管者之行政責任外,亦宜考慮改採光碟錄音、錄影方式,以避免錄音錄影紀錄因保管不當而消磁。 司法院自2002年7月1日起,於全國各法院建置法庭數位錄音軟體系統,將法院案件開庭的實況,以電腦數位錄音取代傳統的錄音帶錄音方式,以確保法庭活動錄音存證資料保存,並因而簡化錄音資料的管理作業。 報導一出,引發法界不小討論,全律會則發出聲明強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抄錄筆記為執行職務正當範圍。 對此,士林地檢署也回應,日前已進行內部調查中,由所屬主任調卷同時也調閱開庭光碟釐清。 下午開庭時,扁委任律師繼續提出停止羈押陳水扁的聲請,蔡守訓決定先將準備程序庭改為審理是否停止羈押陳水扁。 合議庭傍晚裁定,先將陳水扁還押看守所,未來是否延押或改採替代方式,合議庭會另行評議。

時,此時告訴人有充裕時間逃離現場,一般情況下必定抓住機會就逃跑,所以實務上也曾有案例,因為告訴人遭性侵後被告熟睡,但告訴人卻未逃離現場,法官認為不合理,最後被告也被判無罪。 由前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可知,被告必須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的行為,這時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沒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被告就可高枕無憂了。 ,但到市調處一般都是團體作戰,除了同時對同案被告分開偵訊室同時做筆錄,並以他方筆錄質疑你的筆錄內容,另外,偵訊現場除了一位詢問、一位打字的調查官以外,經常也會從其他偵訊室跑來調查官一起參與,狹小不到兩坪的偵訊室只要多一位調查官,被告的壓力指數肯定就會直線上升。 法律圈是很小的,因此不管到市調處、廉政署或地檢署,稍微與檢調人員閒聊一下或牽一下關係,都會發現彼此有共同朋友或關係,把距離拉近後,偵訊過程也比較有機會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法律權利或偵訊待遇。 筆者執業6年多,承辦的訴訟案件量並不多,但卻經常遇到「庭訊錄音帶遺失」、「錄音帶已經聽不到任何聲音」的情形。 雖然,我已經不記得當天開庭的情形,但為「尊重司法」,還是得撥冗跑一趟法院。

據此,律師應想辦法多與檢調人員溝通,特別是當問題不清楚時,應協助當事人向調查員釐清,如調查員詢問被告:「你有無曾經向元霖企業索取不實發票?」、「你有無在消息公開前,就去買賣某某公司股票?」,這時律師應該協助被告跟調查員釐清問題,什麼叫不實發票?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覺得有人真正當他的後盾。 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 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 ,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 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 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 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 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 ;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 項。

透過事前模擬設計,律師可以設計相關暗號或密語,以便偵訊時使用傳遞訊息予被告,供被告當事人瞭解,他們應該如何正確反應或現在的狀況是如何,這樣一來是可以大大降低當事人的焦慮的。 three.檢察官問話方式原則上係採一問一答,但也可能問一個概括問題,請你從頭到尾連續陳述,無論如何,你必須小心所有任何對你自己不利的陳述,這也是為何要事前與律師做足準備(猜題)的功夫了。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授與有閱卷權限之人,得付費聲請法庭錄音光碟。 實施後,訴訟當事人總算有個「自力救濟」的機會,無需全部承擔法院的保存風險。 若從地檢署提告,則可能由地檢署直接訊問、或由地檢署發至調查局或警察局為訊問,訊問完後再作成報告送至地檢署,再由地檢署為訊問。 日前周刊報導,一名男工程師因遭愛情詐騙提告,陳思默以訴訟代理人身分陪同該工程師到士林地檢署出庭,庭訊時,陳思默將被告方電話號碼用手寫的紀錄在一白紙上,當庭被檢察官喝止,並將陳思默改列違反個資法被告。 三、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遠距端機關(構),經證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為之後,由遠距端機關(構)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機關。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或者檢調人員對當事人剛剛已經回答過的問題,一再詢問時,也可以嚴肅的提醒檢調人員,這個問題我的當事人已經回答過了,不相信您可以聽錄音(偵訊時現場都要錄音)。 目前訴訟案件當事人對於法庭活動,只能委請訴訟代理人於庭訊三天後,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閱電子筆錄,且只能取得擇要記載的筆錄;司法院因此規劃善用e化設備,未來庭訊結束後,任何一位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化理人等提出聲請,法院都會迅速提供透過數位技術全程錄音的庭訊光碟。 故陪同偵訊(簡稱「陪偵」)係指凡刑事偵查過程中,於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過程中,若有需要律師陪同偵查之意思,經由律師陪同偵訊,得事先較為了解自己之權利及義務,更避免因不必要說錯話或受不良引導而影響自己權益,故建議若有前述偵訊必要,應由律師陪同,以確保權益。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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