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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至於公司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受僱(從業)之人是否應予處罰,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參酌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辦理。 一、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依前開規定,承購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且不願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而委託非以代理聲請土地登記為業之代理人者,並非法所不許,故不宜強制要求國有土地出售案件辦理移轉登記時,其受託人應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於1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完成三讀通過被害人訴訟參與編之修法,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架構下,增訂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在場權、對準備程序處理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即時表達意見之權利。
最大的差異在於,通譯是由法院指定,而輔佐人則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帶入法庭。 (二)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並檢具具體事證(如是否設有執業處所、招牌、刊登廣告、印製名片或其他明顯事證等)。
網路申請案件經收件審查,因補正而需修正原申請內容,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得僅於該等文件簽章修正外,如於申辦系統線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人及代理人均應重新電子簽章。 (三)計收規費:案件已網路繳費或以其他方式預繳者,收件後應配合開立規費收據。 未繳費或經核算已繳數額不足,得先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二)案件收件:收件人員接獲應予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網路申辦流水號匯入案件收件資料,確認後辦理收件,收件後即開始案件處理程序。 二、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不得以切結方式聲明非以地政士身分執業。
再加上,法律規範的內容極為繁雜,律師的專業正是在茫茫法海中找出對案件最有幫助的條文規範,確保我方提出的主張都有打在正確的點上,而不是亂槍打鳥、一股腦把查到的法條全部丟出來大鍋炒。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該具備律師資格,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就必須找律師來擔任。 但代理人為地政士,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申請書已載明得協助補正或駁回領回紙本文件之登記助理員資訊(含姓名及統一編號),可由登記助理員經核驗身分後簽章領回。 (二)輸入申請資料產製書表:輸入相關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 如有其他應檢附文件,除符合得於申辦系統上傳附件(影像檔或電子檔)情形者外,紙本附繳證件之提交,應配合於申辦系統產製並列印紙本附件清單附案,以利勾稽。
申請專利需依照專利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一般民眾可能須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各項專利申請,智慧財產局於局網刊載「代理人資訊」,內容為近3年內於智慧財產局有代理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清單(包括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及律師等3種身份),包括身份種類、證書號、事務所名稱、姓名、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提供民眾選擇代理人之參考。 六、 從事不動產相關業者(如不動產經紀業、建設公司‧‧‧等)、一般金融機構(如銀行、合作社‧‧‧)等、及人民團體(如農會、漁會‧‧‧等),委由其員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但如基於土地管理業務之需要,委由員工代為申辦所屬土地鑑界、複丈、分割、合併、更正、住址變更、地目變更、基地號變更、書狀換(補)給及更名等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登記案件,因其權利人皆同一主體,則不受件數限制。 民事訴訟畢竟是一個勞心勞力的過程,一個審級動輒歷經好幾個月,期間必須搜集證據、整理案情、研究法律規定與法院往例、回應法官的提問以及對手的質疑,開庭日還必須排開行程特地到法院。 因此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與訴訟相關的全部事務。 以敘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透過專業訴訟代理人之協助,可增加進入實體審查機會,其中又以委任律師較容易進入實體審查。
五、 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並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者,得免發註切結,亦不受件數限制。 (一)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申辦系統自動檢核其職業別。 但送達代收人就只是代收信件而已,所以案件處理與出庭等工作,都不是送達代收人的責任。
(一) 於同一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超過二件者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 最新法規條文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並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的住處,或者自己住處並不方便收信,就可以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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