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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或刑事辯護」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 【方登法網】刑事辯護專欄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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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如行為教師確屬清白,教室現場應有很多同學可替老師作證,實務驗證結果,對行為教師之清白證明有相當大助益,縱使被害兒童指控猥褻地點並非在公開場合,仍可傳喚班上同學作證被害兒童與行為教師間之互動是否有任何異常。 了」(貪污案),但只要你的通知書上寫著你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知道調查官是把你跟長官當成共犯來偵辦的,千萬別被他這句話給鬆懈了。 前NBA冠軍後衛林書豪今(8)日下午在高雄萬豪酒店舉行加盟高雄17直播鋼鐵人記者會。 鋼鐵人球團也曝光林書豪個人相關商品,包含球衣、應援T恤、毛巾、抱枕等,未料,首波商品在今天晚間6點開放預購後,球迷們的反應「超冷」,截至發稿時間,該則貼文總計只得到13則留言回復,甚至有球迷傻眼表示:「說句實在的……沒看過迴響這麼低的…」,但實際銷售額卻不差,球團表示1天已達破百萬元。 演員兵家綺的父親兵尚德先生今(8)日於板橋殯儀館舉行告別式,由於父親是空軍上校退伍,兵家綺為父親提前申請,希望父親的棺木上他最愛的國旗。 兵家綺表示自從父親在上(1)月10日離世,那一週她幾乎是吃不下東西也無法入睡,她坦言那段時間感覺自己有憂鬱傾向,不想講話也不出門,後來因為要處理父親的後事,加上要照顧媽媽,就自己喊話要打起精神,只能等到告別式後再好好哭一場。

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律師在場最重要的功能了,因為偵訊筆錄是當事人到調查局接受偵訊最終的結果,也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的重要資料更是將來法院審理的呈堂證供與重要依據,因此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最後審閱筆錄的過程是非常重要,有經驗的律師也知道如何與當事人(被告)配合修改對其不利部分之筆錄。 然而以元霖案為例,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據此,亦為合法修改筆錄之重點。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雖然實務上認為被害人事後轉述不能當作證據,但是轉述過程的神情及態度表現仍然可以當作證據,不過,即便被害兒童轉述時神情緊張,亦可評論為兒童易受父母情緒影響,此乃父母情緒投射結果,並非兒童實際被害所生之緊張情緒。 、告訴人於案發後仍接受被告餽贈禮物、告訴人事隔過久(如六月以上)才提告等均與常情不符等,證明被告並無猥褻行為。 因性騷擾刑事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告訴人需要在知悉犯最後六個月內提告,這時如果可以主張告訴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告,那被告就可放心了。 ),要把我請出去, 我就說你沒有這個權力,我是合法行使辯護權,這是我的當事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你不能剝奪,後來調查員就變的比較客氣了。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之嫌,就會起訴被告並移送法院審理(也可能視情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麼一來案件就從「偵查程序」進到了「法院審理」階段。 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預防性羈押所規範之特定犯罪類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事前與當事人開會討論時,就要讓當事人知道,到了警局、市調處或地檢署,一定要站在辯護人這邊,千萬不能讓檢查人員離間,例如萬一碰到警察或調查官不讓你的律師檢閱證物時(證物通常是案件勝敗的關鍵),這時你要站在你的律師這邊向檢調人員爭取,千萬不能與檢調人員妥協。 這裡是指以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猥褻行為並未違反告訴人的意願,但這裡似乎隱含承認有發生強制猥褻行為,所以可算是險招。 雖說是險招,但有時卻是好招,只是當事人有時會很害怕承認,例如曾有件網友主張性侵的案件,當事人一開始也很害怕承認發生性行為,但後來在我的堅持下終於承認有發生性行為,只是雙方是合意的,那件案子也在很快的速度下(不到一個半月)就被檢察官不起訴了,所以請記住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遠,其實你離終點很近,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近,但其實你離終點很遠,所以請相信你的律師給你的專業判斷。

又本件並無其他目擊證人或物證足以補強被害人指訴被告涉有強制猥褻,應認被告並無涉及強制猥褻行為,告訴人之指訴實屬無稽。 無論你是刑事案件當中的告訴人、被告或是證人等身分,很可能在開偵查庭之前就已經到警察局做過筆錄。 那麼「做完筆錄一定會開偵查庭嗎?」如果檢察官認為顯然沒有犯罪事實,也可能直接簽結或是做出不起訴處分。 有關刑事案件是否起訴,只有檢察官有權力,警察或偵查佐(及調查官)都沒有權力,所以應訊時即便警察對你充滿質疑的態度,你不用太擔心,因為將來案件的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根本與偵查員警無關。 不過這並不表示去警局應訊時,可以草率隨便,因為「案重初供原則」,所以在警局偵訊反而更應該小心謹慎,否則到了檢察官那邊,光是檢察官問你,為何你在警詢時供稱:「我在公司走廊經過她時好像有不小心碰到她的屁股」(性騷擾案件),你就很容易陷入百口莫辯了。 雖說尊重檢調人員偵查程序主導很重要,然而很多時候被告相關程序上的權益,或者實體上問題,律師既然在場應該要適時向檢調人員來提出或主張,否則律師全程在場陪訊不發一語(經筆者瞭解,好像是常態),是很容易讓被告更加孤立無援。

三、現今書記官之出身具法律專業訓練專長者,約為三分之一。 法務部長年未考拔具法律專長,能充分理解案件進行之人員充任記錄書記官。 書記官電腦鍵打速度,未能普遍達到可順利記錄庭訊要點之要求。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出的「法務部於檢察機關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調查報告,李復甸在報告做以上表示。 可以,但要注意的是,「和解」僅能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刑事的部分是無法撤回的,檢察官如果發現罪證具足,依然會依法起訴。 但是,知道對方提告的內容,對將來進行答辯絕對有很大的幫助,若檢察官省略這一部分,被告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詢問對方提告的內容。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瞭解問題的重點何在。 目前有很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常被害人會以遭強制猥褻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證明,作為曾遭強制猥褻之證據,但實務上已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原因,係由被害人單方向診治醫師口述,性質與告訴人之指訴相同,並不能當作強制猥褻犯罪之補強證據。 倘若A女指控被告施以強制猥褻屬實(被告否認),於案發後A女必會產生憤怒、害怕、不悅等負面情緒,並表現在A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A女並會與被告保持距離,不會加被告為Line好友,且A女會畏懼被告,不敢或不願與被告一對一於隱密之公司走廊碰面接受禮物,亦不會答應下一次的吃飯邀約。 是以,被害人A女於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並未有異常言行或強烈憤怒不滿反應,A女上開言行舉止顯有異於一般強制猥褻被害人之事後反應,依經驗法則,顯見告訴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檢察官得知可能有犯罪發生時,為了瞭解案件內容,會發動偵查程序─「召開偵查庭」。 偵查庭過後,檢察官會依據偵查庭當中所掌握的資訊或事實,來決定是否要起訴被告,也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是作出緩起訴、不起訴處分。 有次因為詐欺案件陪同被告到分局偵查隊接受約談,約談過程本人瞭解到偵查佐曾與本人任職地檢署檢察官學弟一同偵查犯罪,本人立即表示向偵查佐表示該位檢察官乃本人大學學弟,自此發現該位偵查佐訊問被告的態度以及與我互動的態度非常客氣。

曾經有個刑事案件,因為被告當事人年紀很大耳朵重聽又不會講國語,於是我靈機一動,事前跟被告溝通好默契,檢察官開庭時,就由我來充當被告當事人之翻譯,檢察官用國語問的問題,我就用台語講給他聽,當然藉此打了很多暗號給當事人(因為該位女檢察官聽不懂台語)。 詐欺罪的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施用詐術,常見被告詐欺類型就是欠錢不還或者投資虧損,如果在實際個案中能證明沒有施用詐術或者根本不知情或者把他歸類為單純欠錢不還或投資虧損而已,通常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這只是民事糾紛,那就很容易不起訴或被判無罪。 一般人遭受性侵時,因事發突然且違反其意願,勢必盡全力抵抗被告之性侵,抵抗過程,被告為求遂行其強制性交犯行,勢必更為強力壓制或暴力對待被害人身體,故一般性侵案件均伴隨被害人身體受有傷害,實務上曾有案例,告訴人主張被告性侵時,告訴人一直不斷以身體抵抗拒絕被告性交行為,但告訴人案發時卻毫髮無傷,被告最後也被法官判無罪。 」這就是猥褻幼童罪及對幼童為性交罪之刑法規定,形度會根據幼童年齡區分是否已滿14歲(約為國二)及16歲(約為高一),如果已滿16歲就沒有違反本條規定之問題。 這裡的調查局約談程序包括台北市調查處、北機組以及各地調查處調查站的約談,且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規定意旨,調查局調查官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等同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因此前述有關警局約談程序,於調查官約談程序均適用。 ,但說詞仍然應該出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音量稍微提高,檢調人員就會感受到壓力,通常情況是,檢調人員面對律師堅定而合理的抗議,他們也會收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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