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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证据_百度百科
律師

第四十二条经审查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行政执法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方可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十六条需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鉴定。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有关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其可能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曾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或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后仍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相关性分析之所以重要,在于其能够发现有意义的信息。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性分析,即分析信息是否有助于证明或反驳待证事实;二是实质性分析,即分析信息对要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 证据必须使待证要件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才具有相关性。 证据调查分析,包括证据属性一般分析及侦查、监察、检察、审判活动中的证据特殊分析。 其中,证据属性一般分析是侦查、监察、检察、审判环节证据调查通用的分析方法,又分为相关性分析、可采性分析和可信性分析三部分。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相关性分析之所以重要,就是其能够发现有意义的信息。 而在审查实物证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为完整的原物,也要特别注意提取、转移、储存等环节在程序合法性上是否存在瑕疵。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收集的电子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第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采取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也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等。 纵观各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传统模式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英美式,二是大陆式,这两种模式各有所长。 笔者认为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应当与我国整个诉讼体制相协调,因为如果这两者不协调,不仅难以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还可能产生其它负面问题。

可以收集并比照这些细则和规定来确定是否存在处罚明显不当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对于“有利害关系”这一点有关法律法规并没规定特别的举证规则,这意味着行政诉讼中“有利害关系”这一点需要由原告举证。

【裁判要旨】辩方提出对被告人供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且要达到对取证行为合法性存在疑问的程度,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 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 法庭决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一并调查的,在法庭调查期间,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暂停质证。 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法庭决定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可不再质证。 对于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证据,仍应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决定能否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实案:公安机关指控张三参与实施盗窃8起,张三归案后没有做任何供述,并坚决否认之前来过盗窃现场所属市区。

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

”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因实务中行政相对人最容易忽略“有利害关系”的举证,在很多面向行政机关应诉的内部培训上,专家们都会强调行政机关需要对“利害关系”这个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明确相对人和利害关系的案件利害关系的认定相对较为清晰,但是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的部分需要区分债权、物权等不同权利区分对待。 例如,对于被拆迁房屋发生继承但房屋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时,如果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对继承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就需要原告先通过析产诉讼确定对房屋的权属,否则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作为某区政府代理人所代理的陕71行初934号行政案件、陕行终205号行政案件就是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序言:实务中,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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