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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9年1月8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為10日)若逾期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則上訴不合法。 上訴基本上只要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法院假日一樣是有收狀的,所以不要傻傻的用工作天算喔)向一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一審法院會在徵收完訴訟費用、確認上訴要件完備後,就把一審卷宗及上訴資料一併送到二審法院。 上訴理由可以在聲明上訴狀內提出,但如果來不及,也可以先只提出上訴聲明,等卷宗送到二審法院後,法院會下裁定要求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在期間內提給法院就可以了。 一般來說,在第一審原告提起訴訟時,法院會要求原告繳納訴訟費用,但由於訴訟費用與訴訟標的有密切關聯,而訴訟標的在訴訟過程中又可能發生改變,因此第一審法院例外允許裁定後補繳,但一般均會在判決前命原告繳清,否則就會以起訴要件不完備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又,因為原告已經在判決前將訴訟費用繳清,所以即使判決中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實務上通常是原告拿著確定判決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把訴訟費用列為執行標的來討回。
4、 審級:簡易判決處刑之上級審是原法院之刑事合議庭。 例如: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審是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對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級審是台灣高等法院。
(反正屋子都要被破壞了,要玩大家就來玩。)我會有刑責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雖然你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但因還未點交,且原來的台電、自來水公司 的申請人、使用人也不是你,你並沒有權利申請斷水斷電,如果你自行採取行動對該屋斷水斷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刑事案件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的過程中(民事案件就會直接進法院),每一次的調查都是為了釐清案件發展,所以前期的筆錄階段開始,所說的話都會被記載下來,理論上我們的話不應該前後矛盾,否則不就有說謊的感覺嗎? 嚴重的話會影響後續的案情發展(若是相關證人或鑑定人,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首先,因為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所以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但是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辦後,得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結果,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才會進入到正式刑事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如果有疑慮,我們會建議民眾帶著資料來與律師做一次完整的諮詢。
在刑事訴訟中,第一、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也就是說,要上訴到第三審,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的事由,才能請求第三審法院加以審酌。 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 依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注意事項」及該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送檢察官較送告訴人、被害人延七日,尚稱合理,而今為被害人利益計,擬將得上訴之案再延三日,即合計延十日送檢察官。 目前法院實務做法確有檢察官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送達判決時間不一情形。 故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法務部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修正後,應即廢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有關將判決於送達告訴人、被害人十日後,始送達檢察官之規定及函示。 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 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外,實質上還應符合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等「實質法治國原則」,這樣的程序規定才「合 理」,據規定進行的程序才「正當」。 然司法院、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實務操作,上訴人提起上訴 狀後,第二審法官無須檢視原偵審原卷,只要和原 審判決相互對照,依前述座談會結論及最高法院判 決先例對於上訴有無具體理由為形式審查,就可以 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已經和覆審制有極大的出 入,顯然違反公平審理原則。
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想成立互助會以取得周轉用資金,但時有所聞互助會遭檢方起訴違法吸金罪之情形,想請問洪律師,什麼情況下會成立本罪呢?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銀行法關於違法吸金罪之處罰規定,訂於第125條,至於構成該罪之成立要件,則須回歸同法第29條、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以為判斷(條文請見後附的參考法條)。 一般而言,較容易產生爭議之要件為:「何謂收受存款業務」、「不特定多數人之判斷」及第29條之1擬制收受存款中,所謂「顯不相當」之認定。 二、一般而言,民間互助會不易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情況通常係因被認定「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依第29條之1規定擬制為收受存款。
謀法律解釋之統一:上訴審制度具有由上級法院統一決定某法律概念及解釋方向,使下級法院得一體遵循。 謀裁判本身之正確:上訴制度具有糾正下級審法院錯誤之認事用法過程,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徹底實現之目的性。 但到二審時,因為一審已經決定了訴訟標的跟它的價值,上訴時會直接以此為標準徵收訴訟費用,因此提起上訴後,法院會很快就告訴你要繳多少訴訟費用。 當然在二審終有可能在擴張或變更訴訟標的,訴訟費用如果因此有變動,在宣示判決前法院會再次裁定訴訟費用額度,告訴上訴人要不要補繳。 關於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可參照: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一文。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五)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因此必須在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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