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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是什麼?111年最新流程、和解、開庭時長資訊總整理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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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曾有警局偵查佐在偵訊被告時說,如果你再不坦承的話,今天就要把你直接移送地檢署讓檢察官複訊,當時我在場,馬上就表示:「沒問題啊,複訊就複訊,案件有罪無罪又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最終是要法官判決才算數,但如果你再威脅被告的話,等檢察官複訊時,我會如實跟檢察官報告!」,然後偵查佐就不敢再提移送地檢署複訊一事了。 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當事人,很重要取決於法院實務的見解,因此搜尋法院目前就本案相關「有利」實務見解並提供給檢察官就非常重要。 過去開庭就經常第一次開庭見檢察官對當事人有誤解或偏見時,爾後提供「有利」實務見解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態度就有所轉變,甚至提醒當事人要調查有利證據,最後也讓當事人不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問完問題做完筆錄就會讓你回去,但也有可能像「李宗瑞」一樣,符合羈押要件(串證、逃亡、重罪、反覆實施犯罪)就被當場羈押了,就算不被羈押,也要預防被具保,這時事先準備一些現金以便具保就有需要了。

意思、要件一次看非常上訴是一種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特別救濟途徑。 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 以第一審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 §281,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依據刑事訴訟法 §37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 而委任律師的好處是,律師能從經驗中提前模擬出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讓被告先預演回答內容,放心出庭陳述。 檢察官會以「問答方式」詢問被告,被告要注意回答完整清楚、答話速放慢,並留意書記官筆錄內容的文字是否符合被告原意。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或者檢調人員對當事人剛剛已經回答過的問題,一再詢問時,也可以嚴肅的提醒檢調人員,這個問題我的當事人已經回答過了,不相信您可以聽錄音(偵訊時現場都要錄音)。 目前訴訟案件當事人對於法庭活動,只能委請訴訟代理人於庭訊三天後,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閱電子筆錄,且只能取得擇要記載的筆錄;司法院因此規劃善用e化設備,未來庭訊結束後,任何一位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化理人等提出聲請,法院都會迅速提供透過數位技術全程錄音的庭訊光碟。 故陪同偵訊(簡稱「陪偵」)係指凡刑事偵查過程中,於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過程中,若有需要律師陪同偵查之意思,經由律師陪同偵訊,得事先較為了解自己之權利及義務,更避免因不必要說錯話或受不良引導而影響自己權益,故建議若有前述偵訊必要,應由律師陪同,以確保權益。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本報台北訊】台北地院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連續開庭,先前兩天開庭過程分別長達十和十三小時,考驗審、檢、辯三方體力。 陳水扁昨天九時四十分一開庭就表示,一晚沒睡、早餐沒吃非常疲倦,連續三天開庭受不了,認為已是疲勞訊問。 審判長蔡守訓裁示改至十四時三十分再開庭,讓陳水扁在法院候審室休息。 檢察事務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詢問證人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六、遇科技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院、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二、偵查庭維護,應由總務科負責整潔工作,檢查維修偵查庭錄影、錄音
及警鈴設備;資訊室人員應使電腦系統處於正常堪用狀態。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尤其是警詢程序),係多數刑案被告最有爭執的一環。 無奈的是,當辯護人聲請交付光碟或轉拷時,刑庭法官未必會同意:同意聲請者認為此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辯護人閱卷權之內涵;反對者則認為沒有法規依據。 經查,本案告訴人3388HV107001(下稱A女)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2日到庭作證時提供其與同學眉洋洋line對話紀錄,內容略為A女稱:「剛和公司老大吃飯 然後吃完他就捉我手去摸他老二。」(被證二),告訴人意圖以此對話紀錄證明其強制猥褻之指控屬實。 惟依上開實務見解,A女以line通訊軟體,將其遭強制猥褻之事告知同學,此等對話紀錄仍屬被害人之單方面陳述,是以本案告訴人A女提供之前述line對話紀錄,並不足作為告訴人A女指訴遭被告強制猥褻之補強證據。

(五)開庭後,對於檢察官諭知採尿或飭回等事項之被告,應注意確實依 報到單諭知事項,慎重確實處理;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 ,應注意人犯安全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 續處理。 (六)為維護偵查庭安全,遇有不明人士或當事人家屬於庭外時,應委婉 請其至民眾等侯區或為民服務中心等處,必要時通知政風室、法警 長及副法警長處理。 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警長 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 (七)遇有在押人犯開庭,應隨時提高警覺,如知有愛滋病或肺結核等傳 染病之人犯,應戴上口罩,且應先於點名單上註記,並於開庭前備 妥口罩,再次提醒檢察官,以利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使用。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 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法警室 刑事報到處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 查庭應訊。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就可以知道現在網路上一堆老師要教人家投資股票、期貨、選擇權,最好要去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就得來找專業律師幫忙辯護了。 另外這裡也順便講一下違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全權委託代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犯罪類型,這就是有很多證券營業員違法為客戶代操股票並從中獲利,這就構成違法代操,跟前面所提到股市投資達人提供股市明牌的行為,都是違反投信投顧法一樣要負擔刑事責任的。

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 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 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刑事案件分別有:告訴人「提出告訴」,以及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兩種方式,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偵查庭、警詢筆錄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 如果受害人是向警察報案,通常會先收到警局的筆錄通知,先由警方初步詢問後,再往上送至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來偵辦;如果告訴人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則可能會跳過警詢的步驟,由檢察官視調查狀況需要才安排開偵查庭,訊問證人並釐清事實、調查證據。

四、筆錄之製作重在真實客觀,非檢察官之工具,亦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滿意。 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之唯一方法。 監察委員李復甸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詢問應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的唯一方法,法務部應籌謀改善之道。 坊間有謠言,法院的通知不要理會就沒事了,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縱然覺得對方是亂告、或是事情很小,還是會建議本人應該要到庭,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管是偵查或是審理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會被拘提、通緝的。 然而,雙方和解並當庭遞交和解書,能讓檢察官考慮是否願意再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而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 有一些告訴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型的訴訟,被告可以在偵查庭當中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 實務上也很常見被告在偵查庭當中提出和解,接著就直接當庭簽妥民事和解書、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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