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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Siōng-sòo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律師事務所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本書編著者將第一審之合議庭(如:簡上字、勞簡上字……)、第二審及第三審均包含在內,統稱『上訴審』,以方便供參考;編著者僅以多數發生之案件製作上訴審上訴聲明,不同類型之上訴審訴之聲明,可參考第一審訴之聲明(例如其餘民事訴之聲明部分)來撰寫,惟使用者仍須視個案而定。

請問洪律師: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自稱有17歲的女生,但實際年齡未滿14歲,發生了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 目前處理情形已和對方媽媽和解,也獲得原諒,但因是公訴罪,所以還是得開庭。 我目前白天工作,晚上仍在學(夜校生),家中經濟也是要負擔一些,該做些什麼事,才有可能會被判緩刑?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果你可証明對方曾向你表示巳滿17歲,例如LINE、Facebook、E-mail等資料,且對方發育良好,看不出未滿14歲,或對方承認她騙你,法院可能會判你無罪。 你也可提出和解書、在職証明、就學証明等資料,要求法院從輕量刑,因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依刑法227條第1項得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會斟酌情形,也可能減為二年以下徒刑後,再判緩刑,因你巳和解,有機會判緩刑。 二、如你行為時未滿18歲,依刑法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刑度會更低,更有機會緩刑。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第一、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也就是說,要上訴到第三審,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的事由,才能請求第三審法院加以審酌。 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09年1月8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為10日)若逾期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則上訴不合法。 上訴基本上只要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法院假日一樣是有收狀的,所以不要傻傻的用工作天算喔)向一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一審法院會在徵收完訴訟費用、確認上訴要件完備後,就把一審卷宗及上訴資料一併送到二審法院。 上訴理由可以在聲明上訴狀內提出,但如果來不及,也可以先只提出上訴聲明,等卷宗送到二審法院後,法院會下裁定要求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在期間內提給法院就可以了。 一般來說,在第一審原告提起訴訟時,法院會要求原告繳納訴訟費用,但由於訴訟費用與訴訟標的有密切關聯,而訴訟標的在訴訟過程中又可能發生改變,因此第一審法院例外允許裁定後補繳,但一般均會在判決前命原告繳清,否則就會以起訴要件不完備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又,因為原告已經在判決前將訴訟費用繳清,所以即使判決中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實務上通常是原告拿著確定判決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把訴訟費用列為執行標的來討回。

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刑事被告上訴期日,因部分檢察官任意延遲簽收,致被告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監察院曾多次糾正並質問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規定及該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有關擬將得上訴之案較告訴人、被害人合計延十日送檢察官的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善。 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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