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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訊3小時 吳音寧:已清楚交待、很快可還原事實 政治 自由時報電子報
法律顧問

如果檢察官開完偵查庭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行輕微),可以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則同樣需要看檢察官對於案情的掌握程度,假如作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後5天內,要將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送達被告和告訴人。 最重要的「答辯」環節:檢察官會用問答的方式,對原、被告雙方詢問與案件有關的問題。 記得語速可以放慢、陳述盡可能完整,並且注意書記官電腦筆錄的內容是否正確無誤。 由於偵訊時,被告當事人事前完全沒有任何資料研判到底偵訊的方向與重點為何,因此偵訊時收集資訊(例如罪名、證物、訊問問題、相關人物等),毋寧是比回答問題還要重要,所以說如何有技巧回答問題,如何實問虛答,爭取反應的時間,就非常重要了。 ,其實重點就是在場臨時跟當事人培養默契,雖然屬於臨時抱佛腳,但也經常收到不錯的效果。 但一般地檢署給辯護人跟被告的接見交通時間,恐不若警局或市調處那麼充分,這時辯護人可在檢察官給予陳述意見時,表達檢察官給予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交通時間太短有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並要求記名筆錄,以為被告案件將來辯護之用。

曾經有個刑事案件,因為被告當事人年紀很大耳朵重聽又不會講國語,於是我靈機一動,事前跟被告溝通好默契,檢察官開庭時,就由我來充當被告當事人之翻譯,檢察官用國語問的問題,我就用台語講給他聽,當然藉此打了很多暗號給當事人(因為該位女檢察官聽不懂台語)。 詐欺罪的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施用詐術,常見被告詐欺類型就是欠錢不還或者投資虧損,如果在實際個案中能證明沒有施用詐術或者根本不知情或者把他歸類為單純欠錢不還或投資虧損而已,通常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這只是民事糾紛,那就很容易不起訴或被判無罪。 一般人遭受性侵時,因事發突然且違反其意願,勢必盡全力抵抗被告之性侵,抵抗過程,被告為求遂行其強制性交犯行,勢必更為強力壓制或暴力對待被害人身體,故一般性侵案件均伴隨被害人身體受有傷害,實務上曾有案例,告訴人主張被告性侵時,告訴人一直不斷以身體抵抗拒絕被告性交行為,但告訴人案發時卻毫髮無傷,被告最後也被法官判無罪。 」這就是猥褻幼童罪及對幼童為性交罪之刑法規定,形度會根據幼童年齡區分是否已滿14歲(約為國二)及16歲(約為高一),如果已滿16歲就沒有違反本條規定之問題。 這裡的調查局約談程序包括台北市調查處、北機組以及各地調查處調查站的約談,且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規定意旨,調查局調查官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等同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因此前述有關警局約談程序,於調查官約談程序均適用。 ,但說詞仍然應該出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音量稍微提高,檢調人員就會感受到壓力,通常情況是,檢調人員面對律師堅定而合理的抗議,他們也會收斂的。

意思、要件一次看非常上訴是一種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特別救濟途徑。 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 以第一審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 §281,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依據刑事訴訟法 §37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 而委任律師的好處是,律師能從經驗中提前模擬出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讓被告先預演回答內容,放心出庭陳述。 檢察官會以「問答方式」詢問被告,被告要注意回答完整清楚、答話速放慢,並留意書記官筆錄內容的文字是否符合被告原意。

據此,律師應想辦法多與檢調人員溝通,特別是當問題不清楚時,應協助當事人向調查員釐清,如調查員詢問被告:「你有無曾經向元霖企業索取不實發票?」、「你有無在消息公開前,就去買賣某某公司股票?」,這時律師應該協助被告跟調查員釐清問題,什麼叫不實發票?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覺得有人真正當他的後盾。 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 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 ,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 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 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 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 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 ;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 項。

曾有警局偵查佐在偵訊被告時說,如果你再不坦承的話,今天就要把你直接移送地檢署讓檢察官複訊,當時我在場,馬上就表示:「沒問題啊,複訊就複訊,案件有罪無罪又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最終是要法官判決才算數,但如果你再威脅被告的話,等檢察官複訊時,我會如實跟檢察官報告!」,然後偵查佐就不敢再提移送地檢署複訊一事了。 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當事人,很重要取決於法院實務的見解,因此搜尋法院目前就本案相關「有利」實務見解並提供給檢察官就非常重要。 過去開庭就經常第一次開庭見檢察官對當事人有誤解或偏見時,爾後提供「有利」實務見解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態度就有所轉變,甚至提醒當事人要調查有利證據,最後也讓當事人不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問完問題做完筆錄就會讓你回去,但也有可能像「李宗瑞」一樣,符合羈押要件(串證、逃亡、重罪、反覆實施犯罪)就被當場羈押了,就算不被羈押,也要預防被具保,這時事先準備一些現金以便具保就有需要了。

雖然實務上認為被害人事後轉述不能當作證據,但是轉述過程的神情及態度表現仍然可以當作證據,不過,即便被害兒童轉述時神情緊張,亦可評論為兒童易受父母情緒影響,此乃父母情緒投射結果,並非兒童實際被害所生之緊張情緒。 、告訴人於案發後仍接受被告餽贈禮物、告訴人事隔過久(如六月以上)才提告等均與常情不符等,證明被告並無猥褻行為。 因性騷擾刑事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告訴人需要在知悉犯最後六個月內提告,這時如果可以主張告訴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告,那被告就可放心了。 ),要把我請出去, 我就說你沒有這個權力,我是合法行使辯護權,這是我的當事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你不能剝奪,後來調查員就變的比較客氣了。

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 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 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刑事案件分別有:告訴人「提出告訴」,以及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兩種方式,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偵查庭、警詢筆錄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 如果受害人是向警察報案,通常會先收到警局的筆錄通知,先由警方初步詢問後,再往上送至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來偵辦;如果告訴人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則可能會跳過警詢的步驟,由檢察官視調查狀況需要才安排開偵查庭,訊問證人並釐清事實、調查證據。

關於偵查庭被告是否該請律師,會涉及到個人經濟狀況、案件複雜程度等多個面向,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律師在偵查庭過程中,能如何幫助被告」,方便大家判斷。 到了地檢署報到以後,可能會在「偵查庭」或「詢問室」接受詢問;差別只在於「偵查庭」是由檢察官發問,而「詢問室」則是由檢察事務官進行發問。 有部分提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除了法律上的公道以外,也很希望看到被告的「和解誠意」;和解誠意並不單單是指金錢的賠償,更多時候可能是一句道歉或是悔改的意思。 在偵查庭當中因為被告道歉,而讓告訴人撤銷告訴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假如偵查庭開完之後,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有可能需要再開偵查庭補證據;而如果有「偵查庭原告未到、被告未到」等狀況,也很可能需要再偵查,這種情況就稱為「再偵查」。 到偵查庭向法警報到:收到通知的告訴人、被告雙方(或證人)都必須要出席偵查庭,建議可以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有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同條第三條規定: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

兩年多前,筆者得知可以聲請交付光碟,乃嘗試於某案件中聲請錄音光碟,以了解實際運作流程。 豈料,該案所衍生之另案,承審法官於數月後調閱當時之錄音紀錄,卻已消磁。 4、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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