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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翰林雲端學院
律師事務所

至於被害人、告訴權人不服該判決,則需具備理由向檢察官請求上訴,由檢察官判斷是否具備上訴理由後,再由檢察官提起上訴。 相較於上訴第二審沒有說明上訴理由,會被法院駁回,上訴第三審如果沒有說明上訴理由,雖然不會因此被法院駁回上訴,法院仍然會依法審判;但案件走到這一步,對當事人而言事關重大,自然還是盡可能的指出第二審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供第三審法院參考。 若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若是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 如果是簡易案件,雖然第一審判決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做出,上訴到第二審仍然是在地方法院,只是變成合議庭來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有一些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案件最終只到第二審判決就會確定;舉例而言,較常見的竊盜罪及詐欺罪;或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例如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毀損罪……等。

(二)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判決確定後,固不應任意爭執,但仍有容許救濟之例外,故稱「非常救濟程序」,以區別確定前之上訴、抗告等通常救濟程序。 有別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除了再審之外,尚有非常上訴。 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於刑訴法再審編並無相應規定,因此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途徑之區分,實務向來採取「事實違誤」和「法律違誤」之二分法,即前者依再審救濟,後者則循非常上訴救濟。 現今司法院對於第二審上訴理由採法定上訴理 由制,卻沒有第二審設置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對於 辯護人能力加以限制,與檢察官上訴權及法院上訴理 由審查權相較,造成審檢及被告三方權利不一致,違 反武器平等原則與對被告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 5、 不利益變更禁止:為避免被告畏懼上訴,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但有例外:一種是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另一種雖只有被告提起上訴,但上級審以原審適用法條不當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則上述兩種情形,上審級可以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度。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刑事案件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的過程中(民事案件就會直接進法院),每一次的調查都是為了釐清案件發展,所以前期的筆錄階段開始,所說的話都會被記載下來,理論上我們的話不應該前後矛盾,否則不就有說謊的感覺嗎? 嚴重的話會影響後續的案情發展(若是相關證人或鑑定人,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首先,因為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所以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但是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辦後,得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結果,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才會進入到正式刑事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如果有疑慮,我們會建議民眾帶著資料來與律師做一次完整的諮詢。

書狀可以自己手寫或打字,也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下載,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刑事聲明上訴狀」的範本,由訴訟輔導科人員協助填寫並提出。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但是,如果上訴期間的末日也就是最後一天為休息日(以法院或相關機關是否休息不辦公來決定),則由該日的次個上班日來代替。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要將調查意見函知司法 院,並請司法院回復。

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想成立互助會以取得周轉用資金,但時有所聞互助會遭檢方起訴違法吸金罪之情形,想請問洪律師,什麼情況下會成立本罪呢?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銀行法關於違法吸金罪之處罰規定,訂於第125條,至於構成該罪之成立要件,則須回歸同法第29條、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以為判斷(條文請見後附的參考法條)。 一般而言,較容易產生爭議之要件為:「何謂收受存款業務」、「不特定多數人之判斷」及第29條之1擬制收受存款中,所謂「顯不相當」之認定。 二、一般而言,民間互助會不易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情況通常係因被認定「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依第29條之1規定擬制為收受存款。

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 但於原審法院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 構成訴訟案件的原因百百種,有簡單事由的,也有複雜到不行的,背後支撐這些訴訟案件可以有正當法律程序來審理的,就是所謂的訴訟流程。 也因為有這個流程,不管大案件小案件,通通要遵照規定來走。 段及前述各段所載種種怪事,及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背於童稚能擁判斷能力之不尋常行為,除使易啟人民不當聯想。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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