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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律師事務所

本件因為是共有物分割案件,判決結果會同時影響到所有共有人,因此是民事訴訟上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上訴效力可及於一審受不利判決的全體。 但因為可能會有上訴人間彼此利益衝突的情況,還是比較建議諮詢律師喔。 又,訴訟費用是針對本件訴訟總額固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個案狀況判斷每個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所以不會因為各自提出上訴就導致訴訟費用增高。

請問洪律師:我最近想成立互助會以取得周轉用資金,但時有所聞互助會遭檢方起訴違法吸金罪之情形,想請問洪律師,什麼情況下會成立本罪呢?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銀行法關於違法吸金罪之處罰規定,訂於第125條,至於構成該罪之成立要件,則須回歸同法第29條、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以為判斷(條文請見後附的參考法條)。 一般而言,較容易產生爭議之要件為:「何謂收受存款業務」、「不特定多數人之判斷」及第29條之1擬制收受存款中,所謂「顯不相當」之認定。 二、一般而言,民間互助會不易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情況通常係因被認定「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依第29條之1規定擬制為收受存款。

二、因為社會上有給搬遷費,讓原屋主早點交屋的習慣,但屋主如要求搬遷費時,暗示不給搬遷費要破壞房子,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三、如果你標到的法拍屋有點交,你可以聲請法院點交,如果對方果真破壞房屋,你可以告他觸犯刑法毀損罪,並要求賠償所受損害;如果該法拍屋不點交,你還要另外告占用人返還房地,會花費不少時間,此時,可考慮與屋主和解(付搬遷費),要求他趕快搬遷。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漠視上訴人一再澄清,而陰暗無理由認同被上訴人所胡亂主張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至於被害人、告訴權人不服該判決,則需具備理由向檢察官請求上訴,由檢察官判斷是否具備上訴理由後,再由檢察官提起上訴。 相較於上訴第二審沒有說明上訴理由,會被法院駁回,上訴第三審如果沒有說明上訴理由,雖然不會因此被法院駁回上訴,法院仍然會依法審判;但案件走到這一步,對當事人而言事關重大,自然還是盡可能的指出第二審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供第三審法院參考。 若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若是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 如果是簡易案件,雖然第一審判決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做出,上訴到第二審仍然是在地方法院,只是變成合議庭來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有一些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案件最終只到第二審判決就會確定;舉例而言,較常見的竊盜罪及詐欺罪;或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例如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毀損罪……等。

另外,二審通常不會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中,所以各自委任律師提出上訴雖然會因各自支出律師費用造成實際上的支出增加,但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在此順便說明。 二、被上訴人的附帶上訴是依附上訴人的上訴程序,因此,於上訴人撤回上訴或是上訴不合法時,原則上附帶上訴就為因為失所附麗而失效力,但是附帶上訴具備上訴的要件者,視為獨立的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 也就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有上訴時,此時雙方都是上訴人,雙方都有可能對一審敗決判決為部分上訴,於二審時再為擴張上訴聲明,此時另一方所提附帶上訴,法院就必須加以審理,而不能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的主張。 對於司法院急欲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不論是 官方、學者或是民間,沒有不賛同的;畢竟直筒式的 訴訟制度,導致案件一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斷 的「上沖下洗」,對當事人,甚至對於國家資源的利 用,無異都是折磨。 但是,只因為立法院至今仍無法 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也沒有配套制度給予被告辯護權 更多的保護,就利用條文作擴張解釋,在沒有對人民 說明的情形下,擅自為有利於己的解釋,這樣的司法 無法獲得人民信賴,是可以想見的。 其實官方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能藉此將「覆審 制」改為「事後審制」,也就是二審不用把案子重審 一次,而必須基於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以及上訴人 的上訴理由做進一步調查,藉此達成司法院一直致力 的「速審速決」'「破除直筒型審級結構」之目的, 進而完成「金字塔型理想之訴訟制度」。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這裡有一個上訴的小技巧:由於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是從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所以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先聲明上訴,並在聲明上訴狀中表示「理由容後補呈」(白話的意思:請容許我之後再補理由),再於2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補提理由。 這種先聲明上訴再補提上訴理由的技巧,除了可以避免上訴逾期,也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但無論上訴後會由哪個法院審理,上訴書狀都是由原先審理的法院受理後再轉交上級法院。 所以例如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還是要把上訴狀送回原先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高等法院。 但同條的但書也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如果上述這些案件,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在第二審卻遭判有罪,為了避免突襲被告,這種情況仍然允許被告上訴第三審。

但是,如果上訴期間的末日也就是最後一天為休息日(以法院或相關機關是否休息不辦公來決定),則由該日的次個上班日來代替。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要將調查意見函知司法 院,並請司法院回復。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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