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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法律事務所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 本書編著者將第一審之合議庭(如:簡上字、勞簡上字……)、第二審及第三審均包含在內,統稱『上訴審』,以方便供參考;編著者僅以多數發生之案件製作上訴審上訴聲明,不同類型之上訴審訴之聲明,可參考第一審訴之聲明(例如其餘民事訴之聲明部分)來撰寫,惟使用者仍須視個案而定。

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刑事被告上訴期日,因部分檢察官任意延遲簽收,致被告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監察院曾多次糾正並質問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規定及該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有關擬將得上訴之案較告訴人、被害人合計延十日送檢察官的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善。 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反正屋子都要被破壞了,要玩大家就來玩。)我會有刑責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雖然你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但因還未點交,且原來的台電、自來水公司 的申請人、使用人也不是你,你並沒有權利申請斷水斷電,如果你自行採取行動對該屋斷水斷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刑事案件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的過程中(民事案件就會直接進法院),每一次的調查都是為了釐清案件發展,所以前期的筆錄階段開始,所說的話都會被記載下來,理論上我們的話不應該前後矛盾,否則不就有說謊的感覺嗎? 嚴重的話會影響後續的案情發展(若是相關證人或鑑定人,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首先,因為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所以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但是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辦後,得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結果,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才會進入到正式刑事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如果有疑慮,我們會建議民眾帶著資料來與律師做一次完整的諮詢。

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布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號)設有「非常上告」。 審級利益指當事人實質上受有多數審級之保障,亦即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所設計之審級制度,所得享有之多次請求法院為判斷之利益。 1.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再審及第三人撤銷判決程序,係欲除去一已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方法。 王兆鵬說:「所謂的二審上訴權,對於貧者、愚者 而言,似乎成為無法實踐的虛無權利。人人皆享有上 訴權,唯獨貧者、愚者無之?(註6)」黃國昌也批評: 「一個在訴訟法的形式要求,於實際操作上竟成為法院剝奪人民訴訟權之利器(註7)」。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 峯正更是痛批,這種改革是「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 革」(註8),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 刑事訴訟有不少的眉眉角角,專業度較高,而刑事訴訟對被告而言,涉及到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利益,事關重大。 所以若不幸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時,千萬不要輕忽有關的程序和細節、要多作功課,必要時仍然要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免影響到自身的權益。

二、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9條的立法理由看來,主要是限制檢察官跟自訴人的上訴權,因為本文著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所以這部分就沒有再加入。 謝謝您的提醒,讓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留意這部分的特別規定。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四)上開立法規定當否,姑且不論,司法實務的操作又讓此一制度更為畸形。 2007年7月4日開始實施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增訂第2項 ' 第3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内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 如不符合前述規定,依第367條的 規定,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修正第361條的目的,是希望上訴人能在形式上提出 一些理由,防止「空白上訴」一一只寫個「我要上 訴」,而完全不附理由一一的情形。

二、因為社會上有給搬遷費,讓原屋主早點交屋的習慣,但屋主如要求搬遷費時,暗示不給搬遷費要破壞房子,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三、如果你標到的法拍屋有點交,你可以聲請法院點交,如果對方果真破壞房屋,你可以告他觸犯刑法毀損罪,並要求賠償所受損害;如果該法拍屋不點交,你還要另外告占用人返還房地,會花費不少時間,此時,可考慮與屋主和解(付搬遷費),要求他趕快搬遷。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漠視上訴人一再澄清,而陰暗無理由認同被上訴人所胡亂主張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這裡有一個上訴的小技巧:由於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是從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所以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先聲明上訴,並在聲明上訴狀中表示「理由容後補呈」(白話的意思:請容許我之後再補理由),再於2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補提理由。 這種先聲明上訴再補提上訴理由的技巧,除了可以避免上訴逾期,也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但無論上訴後會由哪個法院審理,上訴書狀都是由原先審理的法院受理後再轉交上級法院。 所以例如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還是要把上訴狀送回原先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高等法院。 但同條的但書也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如果上述這些案件,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在第二審卻遭判有罪,為了避免突襲被告,這種情況仍然允許被告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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