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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律顧問

(二)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判決確定後,固不應任意爭執,但仍有容許救濟之例外,故稱「非常救濟程序」,以區別確定前之上訴、抗告等通常救濟程序。 有別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除了再審之外,尚有非常上訴。 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於刑訴法再審編並無相應規定,因此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途徑之區分,實務向來採取「事實違誤」和「法律違誤」之二分法,即前者依再審救濟,後者則循非常上訴救濟。 現今司法院對於第二審上訴理由採法定上訴理 由制,卻沒有第二審設置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對於 辯護人能力加以限制,與檢察官上訴權及法院上訴理 由審查權相較,造成審檢及被告三方權利不一致,違 反武器平等原則與對被告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 5、 不利益變更禁止:為避免被告畏懼上訴,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但有例外:一種是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另一種雖只有被告提起上訴,但上級審以原審適用法條不當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則上述兩種情形,上審級可以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度。

書狀可以自己手寫或打字,也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下載,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刑事聲明上訴狀」的範本,由訴訟輔導科人員協助填寫並提出。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另外,二審通常不會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中,所以各自委任律師提出上訴雖然會因各自支出律師費用造成實際上的支出增加,但不影響訴訟費用計算,在此順便說明。 二、被上訴人的附帶上訴是依附上訴人的上訴程序,因此,於上訴人撤回上訴或是上訴不合法時,原則上附帶上訴就為因為失所附麗而失效力,但是附帶上訴具備上訴的要件者,視為獨立的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 也就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有上訴時,此時雙方都是上訴人,雙方都有可能對一審敗決判決為部分上訴,於二審時再為擴張上訴聲明,此時另一方所提附帶上訴,法院就必須加以審理,而不能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的主張。 對於司法院急欲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不論是 官方、學者或是民間,沒有不賛同的;畢竟直筒式的 訴訟制度,導致案件一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斷 的「上沖下洗」,對當事人,甚至對於國家資源的利 用,無異都是折磨。 但是,只因為立法院至今仍無法 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也沒有配套制度給予被告辯護權 更多的保護,就利用條文作擴張解釋,在沒有對人民 說明的情形下,擅自為有利於己的解釋,這樣的司法 無法獲得人民信賴,是可以想見的。 其實官方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能藉此將「覆審 制」改為「事後審制」,也就是二審不用把案子重審 一次,而必須基於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以及上訴人 的上訴理由做進一步調查,藉此達成司法院一直致力 的「速審速決」'「破除直筒型審級結構」之目的, 進而完成「金字塔型理想之訴訟制度」。

但是,如果上訴期間的末日也就是最後一天為休息日(以法院或相關機關是否休息不辦公來決定),則由該日的次個上班日來代替。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在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要將調查意見函知司法 院,並請司法院回復。

這份調查報告在今年年1 月作成,司法院會如何回應,我們拭目以待。 民間司改會查覺到這極度隱密,卻又危害人民訴 訟權甚大的狀況,於2009年4月間向監察院陳情,經 過9個月的調查,監察院於2010年1月作成厚達140頁 的調查報告,認為高等法院的作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 訴訟基本權的意旨。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違背一己長期擔任法官應有之良知良能而為此種離譜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蓄意忽視上訴人再三陳明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漠視事實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之「噴灑水幕」,僅草率以一語帶過,完全未交待其得此心證之理由,則原審判決所載理由顯然不完備或不明瞭,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乃原審竟有若不諳前述法律知識,或雖知之,卻不願或不知如何於實際判決時為實踐,致其判決有上述諸多明顯違背法令之情形,茲分述如下。 3、實務上,二審法官通常只對沒有調查過的證據才願意重新調查,因此上訴理由若有必要,應該盡量指明要調查新的證據。 原判決無不利於被告者,此撤銷並無現實之效力,僅作為一種糾正的宣示。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表2),上訴折服率係指未再上訴的案件的比例,本 件量減少,因此看似達成了司法院致力的金字塔型審 表顯示不合法駁回的案件共3,928件中有2,181件得上級制度的理想目標。 七、起訴違背第31-1條第二項、第253條、第263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這裡有一個辨識的小技巧,通常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記載:對判決不服要在幾日之內上訴,或者是不得上訴等文字,也就是所謂的教示條款,從這裡就可以瞭解案件是否還可以再上訴到第三審。 如果收到刑事判決書,對判決的結果有不服時,從隔天開始起算20日內可以提出上訴;即使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只要宣判了,也可以先提出上訴,上訴的期限一樣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隔日起算20日內。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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