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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強制調解是什麼?-法律不難ez Lawez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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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計算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另外,想跟大家介紹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 調解委員作成的決定送請法官審核,經過法官核定後,就被視為調解已經成立。 所謂的「強制調解事件」,是指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要先經由法院調解,因為這些類型的民事糾紛,性質上是比較適合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先行調解,看看糾紛能不能因此解決,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會剝奪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如果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一開始就先表明沒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案件還是可以按照原來的訴訟程序進行的。 「鄉鎮市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民事調解成立並且由法院核定以後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刑事調解內容如果涉及和解金、賠償金,也可以拿去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80條也是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

近年來企業在預防法律風險的意識逐漸提升,多有在與他人合作前,先行徵詢法律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委託代擬合作備忘錄、契約文件之情形,以保障企業權益。 一般來說,調解可分為司法體系的法院調解以及行政體系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前者稱為司法調解,後者稱為行政調解,以下是針對司法調解所做的說明,資料來源引述自"德芳的生活點心/生活法律通"。 對財產權標的金 (價)額不到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爭議事件聲請調解,不用繳納聲請費。

通常是因為法院還沒有收到其中一方當事人的主張,這時法官就會定一個期限(例如在開庭日前5天、或是收到開庭通知後7天內,時間長短取決於法官),要求當事人在這個期限內提出書狀。 甚至有些時候,法官會直接列出幾個問題,要求當事人的書狀必須回應這些問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0 條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
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
限。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
諾、撤回或和解。

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例如財產爭執,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從最終的效果來看,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相同:調解成立跟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願依照調解內容行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迫對方履行調解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成立鄉鎮市調解或是法院調解,都可以解決紛爭。

因為法院也是公家單位,所以開庭一定會安排在平日上班時間。 一般而言,開庭通知最慢都會在開庭日前2週寄出,讓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請假、排開行程。 這個欄位顯示了你在案件中的對手是誰,這個欄位對被告來說尤其重要。 因為不同於原告,處於被動的被告方通常是在收到開庭通知的時候,才第一次知道這個訴訟的存在。 此時被告就能透過這個欄位得知原告是誰,進而大致推論這個訴訟是要處理什麼事情。 這個欄位顯示開庭的法院、股別以及承辦書記官聯絡方式,其中對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大概就是聯絡方式的電話與分機,與案件程序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不要懷疑,確實遇過調解委員或是告訴人要律師先代墊幫忙出錢,還會補充說:「這也沒多少錢,律師出不起嗎?」。

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
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核定者,視
為調解成立。 前項經核定之記載調解條款之書面,視為調解程序筆錄。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於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時,視為調解成立。 很多車禍案件,會牽涉到保險的問題,如果可以讓保險公司加入調解,問題才能一次解決,所以民事訴訟法明定調解事件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法官許可之後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以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來參加調解。 因此,民事糾紛如果牽涉第三人,當事人可以在書狀說明,讓法官知道,以便通知他來參加程序,讓紛爭一次解決。 強制調解事件,因為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所以當事人如果直接起訴,法院會當作是調解的聲請,如果沒有成立調解,就按照原來的程序繼續進行。 如果調解成立了,法院扣除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之後,剩下的,會退還給當事人。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三類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如果進行訴訟程序,對當事人、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及勞力等,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金錢及勞力。 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除了可以由當事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之外,有一些民事糾紛類型,法律也明定這些案件,在起訴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強制調解事件」。 聲請調解比進行訴訟簡易許多,當事人只要按照規定繳交費用,並在書狀上表明聲請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雙方發生爭執的事實經過、爭執點在那裏,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有二個時間點,在起訴之前,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調解,起訴之後,雙方如果都同意,法官也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事件就跟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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