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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事訴訟事件-絕對不可以錯過的「上訴期間」!
律師事務所

(四)上開立法規定當否,姑且不論,司法實務的操作又讓此一制度更為畸形。 2007年7月4日開始實施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增訂第2項 ' 第3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内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 如不符合前述規定,依第367條的 規定,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修正第361條的目的,是希望上訴人能在形式上提出 一些理由,防止「空白上訴」一一只寫個「我要上 訴」,而完全不附理由一一的情形。

請問洪律師: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自稱有17歲的女生,但實際年齡未滿14歲,發生了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 目前處理情形已和對方媽媽和解,也獲得原諒,但因是公訴罪,所以還是得開庭。 我目前白天工作,晚上仍在學(夜校生),家中經濟也是要負擔一些,該做些什麼事,才有可能會被判緩刑?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果你可証明對方曾向你表示巳滿17歲,例如LINE、Facebook、E-mail等資料,且對方發育良好,看不出未滿14歲,或對方承認她騙你,法院可能會判你無罪。 你也可提出和解書、在職証明、就學証明等資料,要求法院從輕量刑,因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依刑法227條第1項得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會斟酌情形,也可能減為二年以下徒刑後,再判緩刑,因你巳和解,有機會判緩刑。 二、如你行為時未滿18歲,依刑法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刑度會更低,更有機會緩刑。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之「噴灑水幕」則因直接曝露於空氣中,而無法轉用於系爭專利,蓋其轉用之結果將使化學錫藥液瞬間壞死或「急速氧化」。 參考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系列文章。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法官會依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佐證來判斷,詳細緣由還是要看案情經過,但若是很明顯的立場改變,法官當然有質疑的立場。

這份調查報告在今年年1 月作成,司法院會如何回應,我們拭目以待。 民間司改會查覺到這極度隱密,卻又危害人民訴 訟權甚大的狀況,於2009年4月間向監察院陳情,經 過9個月的調查,監察院於2010年1月作成厚達140頁 的調查報告,認為高等法院的作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 訴訟基本權的意旨。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這裡有一個上訴的小技巧:由於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是從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所以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先聲明上訴,並在聲明上訴狀中表示「理由容後補呈」(白話的意思:請容許我之後再補理由),再於2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補提理由。 這種先聲明上訴再補提上訴理由的技巧,除了可以避免上訴逾期,也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但無論上訴後會由哪個法院審理,上訴書狀都是由原先審理的法院受理後再轉交上級法院。 所以例如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還是要把上訴狀送回原先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高等法院。 但同條的但書也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如果上述這些案件,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在第二審卻遭判有罪,為了避免突襲被告,這種情況仍然允許被告上訴第三審。

雖然在狹義判決違背法令與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區分上,實務曾一度放寬標準(釋字第181號、第238號解釋及91年度第7次、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但充其量僅是賦予某些個案救濟可能性,傳統大原則之分類方式仍舊維持。 因此,在刑事訴訟法制上,仍應建立一個以再審為中心的非常救濟程序。 如同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一般,再審事由不限於事實違誤,亦及於法律違誤層面,至於非常上訴,如欲保留,則應回歸其「為法律利益而上訴」的論理效力本質,不再兼具保護被告利益之功能。

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刑事被告上訴期日,因部分檢察官任意延遲簽收,致被告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監察院曾多次糾正並質問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規定及該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有關擬將得上訴之案較告訴人、被害人合計延十日送檢察官的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善。 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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