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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台中律師張弘明
法律顧問

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例如財產爭執,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從最終的效果來看,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相同:調解成立跟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願依照調解內容行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迫對方履行調解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成立鄉鎮市調解或是法院調解,都可以解決紛爭。

在調解之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現在區公所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多跑幾趟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效果是很重要的。 但今日6/24我的律師跟我,法院來電告知,公司有聯繫法院,主動告知法院希望安排調解,所以這件會先安排調解。

問題2的部分,公司有公司的策略考量,有可能純粹為了拖延時間,也不排除是確實經過評估後自知理虧,決定跟您調解。 案號與前面提到的股別,可說是案件在法院裡的身分證字號。 在法院裡只要報上案號與股別,法院人員就能夠鎖定你的案件。

調解不成立,原則上對於法院訴訟程序的認事用法不生影響。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不會因為刑事案件進行而停止民事時效的進行,如果時效快消滅還沒有處理好,就會建議另外起訴。 四、刑事告訴代理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要幫你妻子去開庭的話,要寫委任狀,這個地檢署的服務中心應該會有空白的表格。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 不太確定您詢問的鄰居是調解事件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如果鄰居在這個案件中屬於第三人的角色的話,確實您可以向法官說明,請法官許可鄰居一起參與調解程序。 只有某些案件例外才會強迫當事人即便已經起訴了,也要先進行調解程序,例如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小額財產糾紛(低於50萬)和家庭糾紛。

不論是法院調解或是鄉鎮市調解,都是「當事人聲請」為原則,如果當事人不想調解也沒關係,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20 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
另定調解期日。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6 、前開陳述均完畢後,法官一般會再詢問雙方是否仍有其他主張或證據請求調查? 若企業在起訴後,認為有其他有利的人證、物證可支持企業的主張,可於此時表明待證的事實、證據所在地、調查的必要性等,請求法院調查,或表明另以書狀補陳。 (三) 惟,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等同於企業以該聲請狀起訴,後續則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根據調解地點、效果,可以分成兩種: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是鄉鎮市調解,在法院的則是法院調解。 3 、法官詢問完債務人後,可能會再詢問企業的「請求權基礎」,企業需表明起訴請求的法條依據,例如若是請求買賣價金,為民法第 367 條;若是請求欠款,為民法第 478 條等。 筆者是利用公餘的零碎時間,前後歷時將近兩年來撰寫本書,雖不影響工作,但難免壓縮與家人相處的時光,故首需對家人表達謝意及歉意。 再者,筆者要對擔任法官八年來的機關首長、行政主管、工作上的同事及夥伴們表示感謝之意,因為你們的支持,讓筆者能夠在調解這條路上走得長遠。 筆者也要感謝元照認同本書的理念,而促成本書的出版。 著作權為張弘明律師所有台檢證字第6582號,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轉印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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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0 條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
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
限。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forty four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
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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